「报税时间」注意:车辆购置税征管有变化!10月1日起执行
2021-04-16 16:31:34
月底,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局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学会
金融事务
局公告2016年第52号(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对《商务部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难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补充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关于车辆购置税和退税时税收征收管理的公告》(商务部2015年第4号公告)第4、5、13、14、16、1、2、3、4条同时废止。
修订详细信息
补充公告主要修改了具体内容:
一、全文新增两段,即免税前死亡车辆的服役期定义、退还制造型中小企业或零售商的已退税车辆的完税期定义、《必要》中“原完税证明”和“原完税凭证”的定义;
二是修改部分条文细节,如: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纳税人身份证明中的内地村民身份证明和政府组织身份证明,公告第四条第三款合格车辆证明中的出口车辆提供的信息;《公告》第十三条中新增批准车辆所需的税收征管信息和更换车辆所需的完税证明的修改;
三是删除公告中的一些规定,将《公告》第十六条中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
四是修改公告中个别条款的书面表述。如《公告》第五条,纳税人在从事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时,应提供什么样的信息复印件和信函表述;
第五,对公告附件1-4中的表格和凭证进行了小幅修改,以方便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和后续数据分析管理。
修改历史背景
2015年2月1日,《商务部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难点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号)生效,与《车辆购置税征管的必要性》(商务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必要性”)一起实时制定实施。《公告》作为《必要》的补充,明确规定了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的具体变化,需要在第一时间进一步简化和变更的具体性,如具体纳税申报的信息、免税方案的编制程序、列报凭证等。
现在《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必要性》从33条修改为38条,一年多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的实践发生了一些变化,所以商务部修改了《公告》。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信息
根据补充公告,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管信息明细如下:
(a)税收工具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2)免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信息(附件2,以下简称免(减)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免(减)税证明等证明材料。
(3)免税车新增审批
1.国内销售转让免税必备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国内销售爱国彩票、完税证明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2.无国内销售转移的免税车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原件及其他纳税申报时间相关材料。
3.免税前提未消亡的车辆:免税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身份证明、国内销售爱国彩票、完税证明原件等免税审批信息。
(4)纳税车辆
报税单、车证、车价证明及补税相关材料。
(5)车辆报销单
1.车辆登记前《完税证明》损坏或遗失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发表》(附件3,以下简称《补发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汽车)、合格车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负责人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应一式两份或其生物医学材料)。
2.车辆登记后,完税证明损坏或丢失:补发表格、纳税人身份证明(汽车报税时间)、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明。同时,税务机关应将新的《纳税凭证》存档。
(六)修改车辆《完税证明》
《完税证明》的更正和归档,并修改《完税证明》中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