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技巧」税总解读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2021-04-16 16:32:15
一、新闻稿的历史背景
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试验区技术转移收入制度改革政策扩大到全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决定,10月28日,司法部和国家局制定并发布了《国家司法研究所
金融事务
我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试验区相关体制改革政策延伸至省内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技术转让收入、
所得税
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详述。为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执行的有效范围,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2015]116号文件的明确规定,特制定本新闻稿。
二、新闻稿的主要细节
(一)企业通过转让非专有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超过5年的,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收入
所得税
折扣。其中,新技术仅限于企业拥有产权的新技术。新技术产权的归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行政事务部门确定。
(二)结合新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的特点,5年以上非专有许可使用权合格转让取得的技术转让收益具体化、简单化。简化计算中涉及的技术转让收入、资产摊销费用及相关费用,摊销自用和内部许可使用中涉及的资产费用,按照收益准则适当划分,同时按照前夜销售比例适当分担费用。增强政策的假设性和实用性。
(三)避税技巧本新闻稿旨在明确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获取技术转让收入享受折扣的相关问题,与目前关于技术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的有效文件是一种补充关系。因此,新闻稿中关于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具体问题的其他事项,仍应按现行技术转避税技巧执行。
(4)具体来说,非专有许可使用权转让优惠政策的实施时间很难衔接到五年以上。2015年10月1日后确认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均可根据本新闻稿的明确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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