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税务」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执行方式调整
2021-04-16 16:32:46
为使进口种子源免税方案的计税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决定》文件精神,司法部、海关、商务部联合细化了《关于2015年进口种子源免税政策实施办法计税变更的通知》,变更了财税[2015]9号文明确规定的免税政策实施办法
《通知》指出,2015年5月10日及以后,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按照变更后的田地,进口珍稀种苗、林木种子果树(品种)、野生珍稀进境(出境)。同时标注确认进口品种和编号是否符合财税[2015]9号文件明确规定的免税品种和编号
2015年12月31日终了,进口单位应严格按照免税栽培品种和数量,最终向海关申报进口种子来源审批。
进口单位取得商务部、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上述机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海关可以受理申请,并按照有关明确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进口单位进口的符合免税范围的种子种源已支付进口项目费用
且该税率的进项税额抵扣未获批准的,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提交退税申请,海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后,对进口项目的税率进行退税。如果文件中没有提出退税申请,将不予退税。
《通知》自发布之月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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