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筹划」税款啥时候该预缴?有7种预缴税款的时间
2021-04-16 16:32:58
1.纳税人在1日、3日、5日、10日、15日缴纳税款的,应当在期满当月5日内预缴税款,在次月1日起15日内核定税款,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七条)
2.咨询期纳税人在一个月内多次领取和购买专用发票的,从1月第二次起,按最后一次购买和开具的专用节税计划票营业额的3%税率纳税。如果没有提前缴纳税率,负责人。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不得向其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2010〕40号第九条)
注:这两类预付款项适用于特定纳税人,更具体的是规定预付款项的周数。会计一般列入“已缴税”专栏。
3.纳税人出售其取得的房地产,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税管理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政府机构所在地的国税管理机关审批纳税。(财水[2016]36号附2,国家院、
金融事务
局方新闻稿第14号,2016)
纳税人只要转让房地产,无论房地产是否与政府机构位于同一县(市、区),都必须先行支付。见:明确没有规定预缴的周,一般认为是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申报前。
4.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在同一县(市、区)作为政府机构的房地产,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行政机关预缴税款,并向政府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行政机关审批纳税。纳税人出租房地产,需要按照明确规定预缴税款的,应当在地价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或者房地产所在地国家税务行政机关批准的纳税期限内预缴税款。(财税[2016]36号补充2、商务部新闻稿2016年第16号)
房地产位于同一省辖市或与政府机构单列市的,是否需要预缴,由当地税务机关决定。比如上海,也就是具体的香港岛市区,不需要提前交费。
预付款周是拿到地价的下个月,这是收付实现制的基本概念。
5.跨地级行政区划提供建筑公共服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的周数和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的计税方法,向负责建筑公共服务的国家税务行政机关预缴税款,并由政府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行政机关审批纳税。(财税[2016]36号补充2、商务部2016年第16号、2017年第11号新闻稿)
此类预付款是指纳税人为空范围内的建筑物提供公共服务的预付款。2017年5月1日起,由跨县(市、区)改为跨地级行政区划。参见:
上周,节税计划应基于纳税义务发生的那一周。
6.提供建筑公共服务取得预付款的纳税人,在收到预付款时,应当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付款费率预缴,预付款金额从外包款中扣除。
税率
。(财税[2017]58号)
这类预付款是指纳税人在周提供建筑公共服务的预付款,规定预付款的周为收到预付款的时间。
7.以预付款方式销售单独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在收到预付款时,按3%的比例预缴
税率
。(财税[2016]36号补充2、商务部新闻发布2016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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