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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咨询」税总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分四类管理

2021-04-16 16:33:16

商务部

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必要性的新闻稿

商务部新闻稿第2号,2015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完善出口退(免)税公共服务税务咨询,支持中华民族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商务部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必要性》,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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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2015年1月7日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十分必要

第一章条款

第一条为了改善公共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整体质量和效率,促进中华民族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及其法律法规,出口货运劳务和公共服务,

还有销售税,这个是必须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时确定出口退(免)税配额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和台湾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总局负责所辖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考核管理。

第四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主观公平、国际标准接轨、静态变化的原则,自然科学地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类别和国际标准

第五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

第六条上一年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一类:

(一)年初资产总额低于出口退(免)税总额,且该出口退(免)税总额已在年度终了前一年同期运行。

(二)支付信用等级为乙级以上。

(三)能立即配合国家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并能按时收取、绑定和存储出口退税

还有归档文件。

(4)在出口企业之外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出口退(免)税可能性控制体系。

(五)没有违反有关出口退(免)税的明确规定。

(六)省级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可能性可以控制的前提下。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三类:

(1)自出口退(免)税首个申报月至评估日不足12个月,或出口退(免)税尚未申报。

(二)上一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间超过6个月。

(3)上一年度支付的信用等级为丙级。

(四)上一年度有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明确规定,但仍不符合税务机关或检察机关国际标准的。

(五)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案件。

第八条上一年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四类:

(1)支付的信用等级为d级。

(二)拒绝提供出口退(免)税账册、汇票等信息的。

(三)因违反有关出口退(免)税的明确规定,被税务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的。

(4)中国海关金融机构管理类已被认定为不值得信赖的企业。

(5)外汇储备管理分类管理等级为丙级。

(六)财税咨询省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案件。

自评估之日起,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在授权期限届满后2年内被停止出口的,管理类评估为4类。

第九条被评定为第一类、第三类、第四类以外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其管理类别应当评定为第二类。��

第三章分类管理政策

第十条经营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只有在相关出口退(免)税申报生物药品具备并经初审批准后,方可进行月申报。备案时不需要提供原始凭证,将保留相同的原始凭证,供企业按时审批;二类、三类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退(免)税时,应及时提供原始凭证、新信息和月度电子统计数据;四个管理类别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出口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上述原始凭证、新信息和月度申报电子统计数据,并按时提交收汇票据。

第十一条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政策

(一)国家税务机关受理此类企业出口退(免)税月申报后,经核对申报资料完整无误后,方可兼营出口退(免)税。

(二)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中,可适当安排此类企业兼营出口退税。

(3)国家税务机关可以为此类企业提供橙税渠道(特殊服务区),并建立重点项目的密切联系制度,指定其负责,并随时与企业密切联系,在第一时间解决出口退(免)税问题。

(四)如果此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国家税务机关应随时使用

审核、调查出口退税申报资料时,应进行审核,应按时办理。

第十二条经营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管理政策。

(一)对于此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机关应先对生物医药进行审核,然后从原始凭证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手工审核。提取比例不得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厂所附原始凭证的20%。

(二)如果此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税务机关应先利用生物医药的证明资料和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税率发票进行审核并兼营退税,然后定期利用税率发票进行审核,调查资料进行审核。如果要做复查,税务咨询要按时办理。

(三)每年经国家税务机关评定的该类企业退(免)税人数,应不低于该类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全县的3%。

第十三条三类出口企业的管理政策。

(一)对于此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机关应先对生物医药进行审核,然后从原始凭证中提取一定比例进行手工审核。提取比例不得低于该类企业每个申报厂所附原始凭证的60%。

(2)属于外贸企业的,税务机关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生物医药和税率发票进行审核,配合数据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三)每年经国家税务机关评定的该类企业退(免)税人数,应不低于该类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业务全县的5%。

(财税咨询四)对于此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机关每年至少抽查20%的相同备案文件和收汇票据。

第十四条四类出口企业的管理政策。

(一)对于此类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机关除审核生物医药外,还应对同一原始凭证逐一进行手工审核。

(2)如果此类企业的财务税务咨询属于外贸企业,国家税务机关应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生物医药和税率发票进行审核、调查数据审核和出口退税。

(3)如果此类企业属于制造企业,则退(免)税只能适用于其生产能力和支付状态正确后,出口退(免)税经国家税务机关核实的美国进口产品。

(4)对于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相当于从美国进口的产品,国家税务机关应从各交货企业的单据中提取一定比例,并发送调查结果函。

(五)国家税务机关每年至少对该类企业进行一次出口退(免)税风险评估。

(六)该类企业自评估后两个月内不得作为其他管理类别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机关通过预警风险评估,发现经营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退(免)税存在骗税、财务咨询等疑点的,应当及时核实,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

国家税务机关发现经营类别为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税问题的,必须及时消除相关问题后,方可同时申请退(免)税;税务机关已经同时办理的,可以根据涉及的退税情况,放弃办理经企业批准的其他退税。没有其他退税或者退税金额少于所涉及的退税金额的,出口企业可以提供利息担保。只有消除了相应的问题,国家税务机关才能进行退税或取消担保。��

第四章评估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出口企业管理类考核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并在每年公布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后一个月内完成。从管理分类管理完成后的下一个月起,将对出口企业实行同样的分类管理政策。

第十七条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进行评估的,应在评估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报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地方(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评估的,由县(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初步评估,填写《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估表》(见附件),报地方(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十八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估完成后,国家税务机关应在评估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口企业,并立即公布管理类别为第一类和第四类的出口企业财税咨询清单。

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社会上金融机构系统建设项目的需要,以及合作伙伴协议和协议与相关机构金融机构数据的明确规定,逐步公开公布经营类别为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名单及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出口企业对经营类别有评估结果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纳税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评估。国家税务机关的评估应根据本必要性第二章的明确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提高税源管理机构、支付公共服务机构、稽查机构和外贸税务管理机构之间数据共享的整体质量和效率,建立相应的数据通报制度,首次传递出口企业的支付信用评级、支付风险评估状况、税务稽查备案和处理状况等数据。

财税咨询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现之月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明确规定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实施静态管理:

(一)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税务咨询出口企业的支付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首次组织评估,并相应变更管理类别。

(二)经营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有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营类别必须变更为四类。

(3)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如未能及时将原始凭证留在企业内审批,必须将管理类别改为二类。

(四)经营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尚未查处的,暂按经营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查处情况变更经营类别;管理类别为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且未被查处的,暂按原类别进行管理,待刑事案件查清后,根据查处情况变更管理类别。

出口企业经营类别发生变化的,国家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同时办理。��

第五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制定和简化。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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