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应含增值税?
2021-04-16 16:34:12
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在大营全面改革之前,这个问题只涉及到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原材料合同等。,但营全面改革后,更好的合同面临这个问题(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除开户账本和基本权利许可证外,应涉及10个),如资产租赁和所有权转移文件(如出售资产)。对于这个问题,地区规定有差异。有的法规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增值税,有的法规不包括增值税,周边有的地区不具体。纳税人要跟着自己的“感觉”走。
营地改造后,
契税
《关于房产税和耕地增值税计税依据难点的通知》(国税发〔2016〕43号)的颁布,使更多的纳税人倾向于认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合同金额不应包含增值税。该文件规定:税收
契税
交易价格、房产税的地价收入、个人转让私有房屋的所得税应税收入、农用地
增值税
房地产转让所得不包括在内
增值税
。提倡
印花税
税收基础不包括增值税的一个令人不满的原因是增值税是一种附加税,例如
印花税
计税依据,重复征税。那么,真正应该做些什么呢?
根据印花税的相关政策,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可能是合同额度(如购销合同)、收取的费用(如铁路运输合同)、收入(如投保的个人财产)。印花税法于1988年颁布。当时还没有开征增值税,纳入增值税也不是什么难题。今天,加大营地的整体改革已经成为一个难题。那么,应该包括吗?笔者的答案是:应该包括(即使周边有些地区不包括),这个答案应该从物权法中找到。
制定《中华民国物权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原告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该法第六十条规定:“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责任”,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合同的细节应当由原告约定,一般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一方原告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两国约定的合同额度(或收取的费用或收入),一方负责标的物(或公共服务等)的交付(或提供)。),而且对方必须负责支付价款,支付额度还必须包含增值税。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价款200万元,增值税22万元(新项目,一般计税)。这份协议在两国之间非常准确,买方应该向卖方支付222万元,而不是200万元。如果购买方不按期付款,两国都会发生民事诉讼,甲方一定会向甲方追回不仅是200万元的价款,还有22万元的增值税——也就是个人所得税避税法把价款和税款分开标注,两国合同金额的现实意义是222万元而不是200万元。其他合同也是如此。根据这一判断,除了免征增值税的买卖(转让)合同(合同额度也不能含增值税)外,无论价格和税收是否单独标注,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都应该包含增值税,因为这是物权法要保护的价格,也是印花税要征税的词义。
那么,重复征税呢?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的现行立法、法规或技术文件中仍有许多重叠和重复的税收规定(如
房产税
计税依据包含租金),因此,这不能成为印花税按照个人所得税避税法应包含增值税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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