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收筹划」财政部修订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2021-04-16 16:3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安部,各有关直属单位,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新疆军区公安局,司法部驻省、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局长代表机构,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根据
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量化(财会[2017]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转让(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新收益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中央财政补助》(财会[2017]15号)、《会计准则 处置集团和终止经营管理》(财会[2017]13号)等七项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我部财务
执行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和新的收益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金融工具新准则但未执行其他新准则的金融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实施其他新准则但尚未实施金融工具新准则的金融企业,暂不执行本通知的要求。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必要性标准,结合企业具体情况,适当删除无相应业务的流程工程项目,增加需要单独列示的明细流程工程项目。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金融企业,仍执行我部2006年10月13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应用手册》(财税字[2006]18号)中北京税务筹划文件的格式。
金融企业执行中如有困难,请在第一时间向我部报告北京税务筹划。
附加:
财务与行政部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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