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咨询」税总落实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范围
2021-04-16 16:34:39
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可持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02号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财政部、国家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15〕99号)等明确规定,国家研究院、
金融事务
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的实施意见》
所得税
关于范围内疑难问题的新闻稿(以下简称《新闻稿》),具体为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利企业的减半征收
所得税
优惠政策范围内执行困难。
新闻稿称,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国税发〔2015〕9号避税咨询文件明确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单独审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达成最终和解
当时,小型和低利润企业通过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资本总额、职工总数、属于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栏来履行备案程序。
《新闻稿》明确显示了企业提前还款享受小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五个条件,以及2015年第四季度和当年小微利企业提前还款情况
达成最终和解
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同时指出,如果企业在预缴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在缴纳避税咨询时不符合要求,则应按明确规定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