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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合法避税」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明晰了哪些政策

2021-04-16 16:35:53

新田

41新的申报表和填表说明,新表的整体感觉为税务机关加强财务提供了有力的数据。在阅读步骤中,发现字段中一些名词的基本概念相当模糊,需要在填写表格时比较解释,才能知道准确的含义。这些内容需要大家注意,就不详细描述了。但是,根据以往的专业知识,在我局发布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实践中实施的许多有争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会通过填报申报表的竞争规则进行细化,从而减少税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的争议。在这里,我就从这个角度,写下我局最近发布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也是学习新申报表的一点心得。

虽然我们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中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是允许按毛收入-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净利润扣除的项目。但修订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思路是完全一致的,即纳税申报表按会计所得进行调整和减少,以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是基于这一目标,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企业总收入明细表》(A101010)和《国际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中排除了作为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总生产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和《国际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中也将作为销售处理)。这样,第13次会议后主表(A100000)的位数尽可能与会计的位数完全一致,便于中期税务机关借助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数据和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数据来检查这种可能性,从而减少因避免差异而可能导致的异常。所以这次调整体现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设计思路,即申报表对于单据来说不是很简单,可能为税务机关进行财务提供数据。基于这一目标,申报表的设计应考虑为中期税务机关进行可能性检查提供更高效、更清晰的数据。视同销售和视同销售生产成本的报告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税务调整表》(A105010)进行调整,并最终反映在《税务调整表》(A105000)中。

虽然我们改变了销售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竞争规则,但销售申报业务的竞争规则设计仍存在一些缺陷。比如某企业用从美国进口的产品进行商业和政治宣传。产品生产成本100,消费市场价格150。企业的会计处理是:

借:业务推广费125.5

信用:库存100

应纳税额-应纳税额(销项税)25.5

对于此项业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的明确规定,应作为销售处理。因此,在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业务纳税调整表》(A105010)第3行“销售为销售”中的150,第13行“销售为销售的生产成本”中的100。但是,既然你被认为已经卖了,那还是175.5,而不是125.5,怎么这个时候可以从我的税中扣除的业务推广费是合法避税的。但是我很难填写《薪酬支付业务推广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因为表中的声明明确规定新行只能填税金,计入会计核算前夕家庭的奖励和业务推广费。这个问题存在于作为捐赠、奖励职工和社会福利的销售中。我们认为,申报单不能否认政策的正确实施。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可以根据125.5计算合法避税的净利润扣除额和根据申报表计算的净利润扣除额之间的利息,并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2行的其他项目,并说明解决办法。

在修订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我们已经在主表第1行中明确了报酬、业务推广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为销售(开业)收入。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将视同销售从收入明细表中排除,即主表第一行(A100000)不包括视同销售。问题是视同销售能否再次作为他们的抵扣依据。通过研究《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5行第2栏所列的业务招待费税额,以及《薪酬与报酬业务促进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4行中本年计算的业务促进费扣除的销售(开业)收入填列说明,均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除的金额书写。特别是《薪酬与补偿业务促进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4行填表说明中说“扣除根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计算的薪酬与补偿业务促进费金额前夕的销售(开业)收入”,表内表间关系中银行与主表第1行(A100000)关系非常密切。因此,虽然主表第一行不包括视同销售额,但企业计算报酬、业务推广费和业务招待费所依据的收入仍计入视同销售额。

关于企业是否应该像出售非货币资本进行内部融资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仍存在争议。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立法第25条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需要像出售个人财产进行融资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实践中,一般认为非货币资本企业的内部融资仍需视为出售,因为我们认为这是企业的一种非货币资本交换行为,应按第二十五条处理。但我们可以看到《考虑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是为起步而设计的,即第8行用于填写内资项目的视同销售额,第18行用于填写内资项目的生产成本。因此,新申报表进一步明确了非货币资金企业的内部融资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个的设计是有合法性问题的。因为申报表是基于《企业所得税法》,用于详细实现或立法现有的竞争规则,所以您不能通过申报表创建新的立法竞争规则。如果你认为企业用非货币资金进行内部融资进行非货币资金交换(不管是否合适),那么在申报表的设计中,在“非货币资金交换作为销售”的第二行,加上“其用于内部融资项目作为销售”作为其附属银行,基本上是过得去的。但如果把“用于内部融资的项目视同销售”和“非货币资本交换视同销售”并列,你就会承认我们企业用非货币资本进行的内部融资不是非货币资本交换。由于不是非货币性的资本交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需要出售个人财产进行内部融资,所以你在这里突然加到了你的申报表上,难道你不创造一个新的税收竞争规则,违反了上位法。所以这里的申报表设计大多是有缺陷的。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关于如何合法避税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从具体的企业增值税及其附加费以及农用地税率中扣除,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看法。有的税务机关给扣除,有的不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对此问题给出了具体解答。在本表第22-25行的计算中,申报表和填表说明是具体的,可以扣除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成产品发生的增值税、附加税和农用土地税率,不计入会计当期每户金额。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完工前的预购收入,扣除报酬、业务推广费用、业务招待费等,也可作为合法避税的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由于设计思路基本上是以会计为基础,把房地产企业预购收入的会计作为预收账款,所以新的申报表不会把他放在主表的第一行(A10000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而是需要计算《销售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业务税务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1行的税务调整金额,填写《税务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9行。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计算报酬、业务推广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时,应单独增加这部分收入。不过中期地产完成的产品收益已经确认。如果这部分收入的避税从滞纳金中结转,这部分收入就不能再作为计算三费的依据。这些都需要通过人工判断来填写,字段不是通过设计竞赛规则强制的。

根据新的申报表,房地产企业只有在产品完工,销售金额在会计确认时,才会确认营业收入和生产成本。因此,《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仅将当期完成的产品确认收入,以及之前具体发生的增值税、附加费和农用土地税率,转回按照预定毛利率确认的相同三倍最优金额。因此,产成品收入经会计确认后,主表(A100000)中的营业收入、开始生产成本、增值税及附加费应长期填列。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由于耕地税率尚未清算,按照会计谨慎和合法避税原则计提的耕地税率增值税和附加费,在企业所得税审批中不能抵扣。但根据申报说明,主表第三行(A100000)要求按照会计科目申报纳税。此时需要提高《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2行“其他”中这部分农用地的税率。

但是,这里有一个难题,就是房地产产成品收入确认的国际准则和会计准则并不完全一致。如果企业已经满足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的需要确认产成品收入的三个前提条件,但会计核算不满足收入未确认的要求,那么如何填报就是一个随机问题,前后差异就更简单了。

至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额外的财政研发经费,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中没有说明,但也表示在额外的领域要扣除财政补贴。但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如何合法避税,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如何合法获得用于避税的资金。如果申请作为非应税收入,则该收入发生的研发支出既不能抵扣也不能抵扣。如果企业不作为非应税收入纳税,需要作为非营业收入纳税,那么这部分研发支出可以抵扣或抵扣。但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取得的财务资金即使不作为非应纳税所得额使用,也已经纳税。但这部分收入形成的研发支出只能据实扣除,不能扣除。在研发费用的扣除和扣除明细表(A107014)中,第11栏“减:财政用于研发的资金中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的部分”和第12行“可加可减的研发费用总额”等于10-11。因此,这里只扣除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支出的那部分财政资金。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不作为非应税收入申请,而是作为应税收入纳税。这部分收入用于研发费用,可以抵扣,也可以抵扣。

因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大量的项目折扣。企业免税项目略免税。但如果免税项目出现亏损,能否用应税项目的收入进行弥补?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免税收入项目,不得弥补当年和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对于当期发生亏损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项目,当年及以后年度应纳税项目的收入不得用于抵扣...但是免税项目的损失如何计算,申报表如何实现,在原申报表中没有具体说明,具体执行中存在争议。今天,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收入扣除与贴现明细表》(A107020)中,免税项目的收入、生产成本、相关税费、分摊费用、纳税调整额必须单独列示,具体纳税,第六个项目的收入必须单独计算。但是免税项目要分摊的中期费用有哪些,是全部分摊还是部分分摊?另外,如果你分摊了报酬、业务推广费用、业务招待费,那么这个免税项目分摊的费用是否应该按照项目的收入扣除?不然为什么要加一个“调税金额”的列表,但这样是不是太简单了?更关键的是,表格第七栏“减免税收入”在填表说明中写明:我行在这里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就是外资对东部开发的投资。由于一般政府机构位于东部发展税收优惠区的企业,只有一般政府机构和位于优惠区的分支机构(不包括在优惠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和在优惠区内设立的三级分支机构)确定征收15%的优惠税。对于一般政府机构位于东部开发税收优惠周边地区以外的企业,在优惠周边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以下仅在优惠周边地区设立的三级分支机构)确定只对其收入征收15%的优惠税。这个时候,如果在地区外享受折扣的政府机构再次亏损,是否可以用地区内收入的25%来弥补,还是应该单独计算?根据新申报表的设计,东部地区开发的税收优惠列在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不列在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20)。按照填表说明,如果区外有损失,我在这里填0,不打任何折扣,也不需要填正数,就是区外的损失可以用区内收入来补偿。如何合法避税

在声明表单中,一些数据会反映在多个表中。例如,中央政府补贴部分反映在《授权确认收入调税明细表》第9行(A105020),部分反映在《财政专项资金调税明细表》第9行(A105040),两表调税数据应与《调税项目明细表》(A105000)相关联,最终反映在主表中。因此,为了避免被反复调整,在填表时要对中央财政支出进行分类。享受非计税收入的中央财政支出应填写《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调整表》(A105040),应纳税的中央财政补贴应填写《未办理授权确认收入税收调整表》(A105020)。而且,这种填报方式只能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

与第10条一样,主表第9行的投资收益为企业融资损益之和。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第八栏为“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或意外险”,第九栏为“按税计算的处置收入”。如何合法规避此差额的纳税调整,应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同时,在资本伤亡净利润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第12行,投资损失的抵税差额也应填写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为避免投资损失税的差异,三地申报,三地反复调整。实际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只能填写从计税中获得的融资转让行为。计税亏损的融资行为只应在资本意外险净利润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中报告。

非货币性资本交换行为不仅存在于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也存在于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本质上,如果会计和法律完全一致,就会出售非货币性的资本交换,所以在《企业总收入明细表》(A101010)中填写。只有会计不卖,法律确实卖,才会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不能重复填写。

非货币资本内部融资包括在《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税务调整表》(A105010)和《企业重组税务调整表》(A105100)中。本质上,《企业重组纳税调整表》(A105100)中的非货币资金内资主要是指《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中国(天津)非货币资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企业内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的贴现。如果企业的非货币资本享受内部融资的普遍财务待遇,则只需填写《企业改制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如果企业的非货币资本是内部融资,会计和法律都确认利润,则两种形式都不填写。会计不确认利润,但法律确认利润,不享受一般财务待遇的,只填写《销售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对于分阶段销售钱包,会计一次确认收入,法律分阶段确认收入。因此,对于未按授权确认的收入(A105020),已根据纳税调整表第5行对申报表进行了调整。但是,就像销售一样,你要分阶段调整销售收入的计税和会计差异,也要分阶段调整销售生产成本的计税和会计差异。今天的申报表只反映收入差异的调整,不反映生产成本确认差异的调整。

以上只是我看了申报表后看到的一些东西。很明显,填写申报表肯定有各种各样的困难。然而,作为这种系统的工程构造,就字段的表内和表间结构之间的关系的清晰性而言,数据的有用性比以前的声明形式更强。通过实践,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定会不断完善,成为企业所得税财务最重要的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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