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避税」中税协参与IMF《税收征管法》立法研讨
2021-04-16 16:36:02
6月25日,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国
法律提案项目组在北京召开了讲座和咨询会议。税务、立法等各方面的研究人员,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国内外大中型企业税务代理机构、三大律师事务所、海外税务师、律师事务所、国防律师事务所的评选,探讨了《中华民族税收征管法》修订中的关键问题。
中国税务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中国税务协会理事长赵等参加了会见。李琳筠对《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提出了总体看法:注重改变和完善两国的征收权,构建人与自然的关系,应充分借鉴国际专业知识,引入第三方社会专业知识组织的参与,即充分发挥税务代理人的专业知识服务作用。他的重点项目阐述了四个因素:第一,自然资源的原始税收征管有限;二是国有土地服务税收仍存在严重不足;第三,纳税人缺乏法律知识,使他们在两国关系中处于弱势群体;第四,引入税务代理人提供的涉税专业知识服务,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两国立法威望的公平。
李琳筠还解释了项目负责人彼得·乔纳·史密斯(Peter Jonah Smith)关心的“如何处理为中央政府和纳税人提供服务的个人利益”等三个难题。
他指出:第一,到目前为止,注册税务师为中央购买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涉税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支付风险评估、历年转让价格的信息准备和审批、涉税审计等。
身份证明等。税务师事务所在为中央政府采购提供服务的同时,不再为涉案同一纳税人提供税务代理服务。而且中央政府的采购管理已经实行多年,依法公开招标。
二、审计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专门为审计而设的政府机构。主要审计员工避税税务机关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中央政府外部有直接影响,不重点审计纳税人的纳税状况。中华民族深化改革的社会治理体系应该包括中央政府、中小企业和社会组织,因此要充分发挥涉税专业组织在税收合作和税收保护方面的基本功能。
第三,至今没有明确规定政府机构全权立法具体税务民事诉讼,没有专职税务法院和专职税务辩护律师;刑事案件在法庭上的全部权力由辩护律师进行,税务行政复议中的刑事案件的全部权力由注册税务代理人给予。还有一些税务代理在企业中有鉴定方面的专长。
2010年至2014年,全省税务系统办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部门工作人员避税法院刑事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说明纳税人胡佳精神逐步增强;《税收征管法》只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外部从业人员避税的直接影响和集权制,不足以有效监督税收行为。希望在税收征管法中补充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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