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代理」税总201586号: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
2021-04-16 16:36:49
为便于实施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现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实施标准发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关于有机肥产品
《通知》(国税发〔2008〕56号)明确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的报税代理,有机肥按《有机肥标准》(NY 525-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标准》(GB18877—2009),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在实施步骤中有修改或替代的,按照近期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实施整合。
ケ将于2016年1月1日实施。此前未尽事宜,将按本新闻稿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同时废止。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