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财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这样计算!
2021-04-16 16:37:18
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中小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2)员工行使权利时,从中小企业取得的股票的具体购买价格(行权价格)的利息低于购买日的公平市价(指股票当日收盘,下同),是该员工在中小企业因业绩和离职而获得的与就业有关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明确规定计算缴纳。
因类似情况在行权日前转让股票期权的员工,转让股票期权的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3)员工在重新转让已行使的股份时所赚取的利息高于购买日的公平市价,为个人在股票二级消费市场转让股份及其他证券交易取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免税规定计算缴纳。
(四)职工因持股参与中小企业净利润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适用的“贷款、分红、储蓄所得”的明确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湖北省财税政策体系如下:
税收计算公式:
员工行权日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湖北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每股市场价格-员工获得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行权价格)×股份数
应纳税额=(湖北省财税办法股票期权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月末明确规定×适用税额-速算扣除)×月末明确规定
前款公式中规定的月末数,是指职工在中国境内获得股票期权衍生的工资、薪金的全地域管理工作的月末数。如果优于12个月,则按12个月计算;前款公式中的适用税额和速算扣除额为指定月末后的小数乘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员工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以一个阳历期末获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为一次,与本月其他工资薪金分开计算应纳税额。
股票转让(出售)收入的计税。职工转让股票等证券交易所得,按照现行法律政策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一个人在行权后转让香港证券交易所股份所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向境外转让香港证券交易所股份所得,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计算,属于非法纳税。
关于个人股票转让继续暂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1号):自1997年1月1日起,个人股票转让给香港证券交易所所得收入继续暂免个人所得税。
参与净利润分配收入的计税。职工因持股和参与净利润分配而获得的股息、储蓄所得,除按照有关明确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以外,都应按湖北省的税收计算缴纳。
国税发〔2015〕101号
:
1.个人从消费市场公开发行和转让取得香港证券交易所股份,持有股份一年以上的,股息储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消费市场公开发行和转让取得香港证券交易所股份,持有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储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收入制度适用于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2.港交所分配股息储蓄时,个人持股满一年(含一年)的,港交所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一个人转让股份时,公司会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等政府机构和其他股权托管从一个人的资金账户中扣除,转到公司。公司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转香港联交所,香港联交所在1月收到税款后,在法定批准月份内上报负责人。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审批。
注:享受上述外商投资的前提
(1)湖北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财税(2009)5号及本通知中关于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香港证券交易所(含附属于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子公司)和香港证券交易所控股的中小企业员工,其中香港证券交易所控股中小企业的比例低于30%(间接持股仅限于香港证券交易所在
间接持股比例由各级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得出。港交所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折让计税方法,必须计入个人当期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集团和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但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除外;
2.公司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之前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之后获得的股权激励收益;
3.香港证券交易所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向其负责人报告
金融事务
当事人报告相关信息。
(3)被激励只是为了付出
个人所得税
转售价格与原计税价格不完全一致的,按照原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
案例一:中小企业为香港联交所公司,持有B中小企业50%的股权,B中小企业持有C中小企业30%的股权;一家中小企业也是香港联交所,持有B中小企业40%的股权,B中小企业持有C中小企业50%的股权。中小企业高管被行政拘留。2013年5月1日,他们以每股5元的价格获得了10000股湖北财税的a股期权,并同意两年后行使该权利。2014年1月5日,行政拘留还获得公司授予的a股港交所限制性股票1万股,登记日股价9元,收购时支付3万元。锁定期为一年,锁定期满后解锁一次。另外,2013年6月1日,行政拘留取得了a公司1万股的股票增值权,当日股票收盘8元,约定的股票增值期为两年。2015年6月1日,甲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行政拘留中,中小企业支付股票增值权支票1万× (10-8) = 2万元,本月行政拘留工资收入8000元(扣除五险一金)。
案例的图形表示:
研究:由于A中小企业间接控制C,公司持股比例为100%×30%=30%(A由于公司持有一级子公司B中小企业50%以上的股权,按100%计算)。符合港交所持有中小企业股份不少于30%的明确前提,通过行政拘留获得的A类中小企业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可适用股票激励
个人所得税
外资。
A.公司间接控制c .公司持股比例为湖北省财税40%×50%= 20%,不符合香港联交所持有不少于30%中小企业控股股份的前提。2013年6月1日行政拘留取得的股票增值权,应纳入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并缴纳全部个人所得税。
当月工资及股票增值权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20000-3500)×25%-1005=5120元。
在满足税收优惠条件的前提下,
这两项收入要交一个税[(8000-3500)×10%-105]+[(20000÷12×10%-105)×12]= 1085(元),税率更少,可见外商投资股权激励非常强大。
限制性股票案例
国税发〔2005〕35号文件明确规定: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每股市场价格-员工获得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行权价格)×股份数。
湖北财税员工提前转让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为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并不具体买卖股票,而是需要根据行权日股票期权规定的股票市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利息,从授权的中小企业获得差额利润。差额利润视同员工以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照相关明确规定计算缴纳。
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明确规定:
限售股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的股票价格+股票出厂当天的股票价格)÷2×出厂放行的股票数量-仅通过激励方式支付的资金总值×(出厂放行的股票数量÷仅通过激励方式获得的限售股总数)。
被许可方在股票增值权方面的应税收入,即湖北省财税,是HKEx必须按照授权日和行权日的股票利息乘以授权普通股支付给被许可方的一张支票。
案例二:在前面的例子中,行政拘留按照约定于2015年5月1日行使了权力股票期权。那天A的股价是15元
行政拘留行使股票期权时以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5-5)×10000=10万元。
2015年1月5日,通过行政拘留获得的公司限制性股票被解除。解禁当天,该公司股价为15元
解除日行政拘留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9+15)÷2×10000-3万×10000÷10000)= 9万元。
股权激励税的计算
1.一次性行权税的计算。
如果一个人在本年度首次获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收入和限制性股票收入,HKEx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和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明确规定的月末×适用的税收-快速扣除)×明确规定的月末。公式中规定的月末数是指员工在国内通过股票期权获得工资和薪金收入的全地域管理工作的月末数。如果优于12个月,则按12个月计算;公式中的适用税种和快速扣除是通过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税所得乘以指定月末后的小数,并与适用于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表进行比较而确定的。
二、一年内多次行使的税款计算。
如果一个人在本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支付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收益,包括同一种股权激励方式的收益或同时支付不同股权激励方式的收益,香港证券交易所应合并本年度各种股权激励的收益。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本年度通过股票期权获得的工资、薪金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明确规定的月末×适用税额-快速扣除)×明确规定的月末-本年度通过股票期权获得的工资、薪金累计支付额。
案例三:前例中,2015年1月5日湖北省财税解禁时,本年度首次获得行政拘留持有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0÷12×20%-555)×12=11340元。
2015年5月1日行使行政拘留持有的a股期权,属于当年第二次支付
应纳个人所得税:(190000÷12×25%-1005)×12-11340 = 2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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