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
2021-04-16 16:37:51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2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第二次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泉水扣缴
第六章薪酬变动
第七章收集和管理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所得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村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非法设立或者依照外国(周边)立法设立,但在中国境内有特定政府机构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周边)立法设立,具体政府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村民企业从国内外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有无政府机构和来自全国各地的娱乐活动收入,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设立的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密切相关的收入。
非居民企业未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政府机构或者开展娱乐活动,或者其所得与其所设立的政府机构或者娱乐活动不密切相关的,应当就其在全国范围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20%的税率。
第五条企业本年度支付的各项收入总额,减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和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总收入。包括:
(一)销售运费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3)个人财产性收入的转移;
(四)股息、储蓄和其他权利投资收益;
(5)如何从利息收入中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
(6)地价收入;
(七)收费收入的使用权;
(八)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第七条总收入中的下列收入为非应税收入:
(1)财政拨款;
(二)非法收集并列入地方政府行政事务、中央政府基础的;
(3)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应税所得,如何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企业取得的收入有关的适当费用,包括生产成本、费用、税金、伤亡及其他合理避税的个人所得税费用。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本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当年利润总额12%的部分,在计算如何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合理避税时,应在结转批准后三年内扣除。
第十条下列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以现金形式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储蓄和其他权利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
(3).
;
(四)被没收财物的刑事拘留、处罚和伤亡情况;
(五)超出本法第九条规定的捐赠,如何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
(如何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赞助费用;
(七)中央银行批准的支出;
(八)与收入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人民币折旧。
下列人民币不得扣除折旧:
(1)房屋建筑以外的未完工人民币;
(二)以经营管理租赁方式租赁的人民币;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的人民币;
(四)完全折旧后仍在使用的人民币;
(五)与经营管理娱乐活动无关的人民币;
(六)单独估价的农用地入账为人民币;
(七)其他人民币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资产摊销费用。
下列资产不得扣除摊销费用: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
(二)原有声誉;
(三)与娱乐活动经营管理无关的资产;
(四)其他不允许扣除摊销费用的资产。
第十三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下列按照规定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全部占用并计提折旧的人民币重建支出;
(2)租赁人民币重建支出;
(3)人民币大修理费用;
(四)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
第十四条企业内部融资过程中,融资性资本的生产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时,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生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本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资本的市场价值。
第十七条企业通过统计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合理避免外国政府机构的个人所得税损失,不得冲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政府机构的利润。
第十八条企业支付本年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下年,并以下年的收入弥补,但最长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储蓄及其他权利投资收入和贷款、土地价格、使用权收入,其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以所得金额减去个人财产市场价值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资本的具体收入和扣除范围、国际标准和具体财务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需要与税收法律、行政事务规则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事务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额,扣除依照本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征或者抵免的税额后的金额为应纳税额。
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额为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合理避税超过个人所得税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用未来五年内每年抵免限额前应抵扣的税额抵扣:
(一)境外村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密切相关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村民企业从其必需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自中国境外的股息、储蓄和其他权利投资所得,可以作为可以由村民企业抵免的外国所得税。如何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额内合理规避个人所得税抵免?
第二十五条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制造业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和工程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债券利息收入;
(二)合格村民企业之间的分红、储蓄等权益投资收益;
(三)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从村民企业获得与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密切相关的股息、储蓄等权利投资收益;
(四)合格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收入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a)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品项目收入;
(二)国家重点项目支持的公共交通设施项目融资运营管理收入;
(三)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的收入;
(4)合格阿尔斯通公司的收入;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合格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支持的经济开发区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少数民族自治机关向少数民族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如何合理避税和如何多分摊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可以减免。自治区、苗族决定减少或者免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州、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增加或者减少下列费用:
(一)开发技术、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国家鼓励的残疾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一条从事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的风险投资项目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企业因新技术变革等因素确需人民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重点项目的自然资源收入和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关于如何合理避税的计划和规定确定的产品生产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四条企业采购环保、节能节水、安全制造等专用设备。,总投资,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收抵免。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六条根据五年计划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因突发事件等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产生根本性负面影响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专项规划,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由源泉扣缴,付款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应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时从已支付或到期的现金中扣缴。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建设、维修和劳务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建设价款或者劳务费用的支付人为要素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非法扣缴或者难以履行扣缴义务的,从其缴纳的税款中减除已纳税所得额。纳税不违法的,税务机关可以从全国其他收入项目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现金中追缴应纳税款。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扣缴一次税款,应在扣缴月份的七日内缴纳军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调查报告表。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标准,减少企业或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无权以适当方式予以变更。
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合作开发转让资产中如何规避个人所得税,或者如何共同提供和接受劳务所发生的生产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独立交易标准分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格标准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应当与企业协商确定后,达成预约价格安排。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
如与关联方有业务往来,应附本年度相关业务往来调查报告表。
税务机关进行相关业务调查结果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相关业务调查结果相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企业未提供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非原始信息,不能真实反映其相关业务往来的,税务机关无权非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五条在特定税率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的国家(地区)设立的村民企业或者由村民企业和中国境内村民控制的企业,因管理需要,不进行收入再分配或者减少收入再分配的,上述收入中应当属于村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村民企业当期收入。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物权融资和权利融资比例超过国际规定标准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四十七条企业通过实施其他不具有适当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无权以适当方式进行变更。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变更支付方式,需要征收附加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规定征收附加税,增加贷款。
第四十九条除本法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乡镇企业应当在企业注册地一地缴纳;但是,如果注册地在国外,付款地应为具体政府机构的住所。
乡镇企业在全国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政府机构的,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关和娱乐活动场所为一个支付场所。非居民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两个以上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前提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的住所为支付地。
第五十二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照当年纳税额计算。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两侧开业,或者终止经营、娱乐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具体经营期限严重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将其具体经营期限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非法清算时,应当在清算期间以当年为一年进行支付。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预缴。
企业应在月末或季末第九天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说明如何通过预缴税款合理地规避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进行最终结算,以结清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上国际会计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企业终止本年度双方娱乐活动经营管理的,应当在具体经营管理终止后60日内,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同时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核定清算所得,并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港币计算。以港币以外的货币计算所得的,应当折算成港币计算纳税。
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以前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享受低税收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规定,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不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直至本法施行后期满。但因无利可图仍不享受折扣的,折扣期限自本法施行当年起计算。
在国内经济发展伙伴和文化交流特定周边地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实施上述周边地区特殊政策的周边地区,依法设立的国家重点项目支持的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
其他非国家确定的鼓励类企业,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五十八条中国政府与外国中央政府签订的涉税协议与本法关于如何合理避税的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协议的规定同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组织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