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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理避税」两部门就新《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答问:有哪些调整

2021-04-16 16:38:11

为了规范会计档案管理,提高会计档案管理水平,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修订了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并以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1年,昨天,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的相关负责人就新的管理办法回答了几位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新《管理办法》修订的历史背景和步骤。

答:1984年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98年首次修订。原《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来,在法律法规、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和公共服务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华民族经济发展和信息系统应用的缓慢和可持续发展,北京合理避税、承担方式、管理方式、协助方式等会计档案细节发生了微小变化。原有的《管理办法》早已难以适应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突出表现为:(1)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各单位管理的精细化,更多的会计、

会计信息,如账簿、流程等。,都是通过电子手段创建的,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形成了大量的电子会计档案,需要加以规范。(2)随着中华民族会计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法律和国际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表述仍然适用,对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明确规定需要相应变更或完善。

为了做好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和管理工作,2012年以来,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先后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中小企业和周边地区开展会计档案数字化管理;2013-2014年,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商务部、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研究院专门针对电子发票记账保管难问题召开了多次研讨会,组织部分中小企业及周边地区开展了电子发票和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综合试点。随着试点工作的快速推进和北京市电子发票相关合理避税政策的逐步完善,2014年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开始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5月两次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形成《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方案)》。2015年9月,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组织相关研究人员重点研究工作,讨论《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建议)》,最终形成新的《管理办法》。

问:新《管理办法》的修订有何深远影响?

答:第一,有利于促进网络创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务院大力推进“互联网加”军事行动和“从群众中创新企业家”,中华民族基于互联网的新零售和新领域蓬勃发展。新《管理办法》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约束力、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和北京市的合理避税

、会计、归档、保管等。可以实现数字化管理,这将极大地促进电子汇票的网络传输和在线应用,为网络创新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第二,有利于促进橙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方法的形成。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调查报告强调,要重点推进橙色、反应堆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形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内部空布局、北京合理避税的经济发展、经济模式和扶贫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系建设。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信息打印存档。同时要求建立会计档案识别与销毁制度,完善销毁程序,基本开展会计档案销毁管理。这些新规定将节省大量纸质会计信息的打印、传输、收集和存储成本,减少社会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促进节能减排,有助于形成环境保护的橙色经济模式。

第三,有利于促进国家治理的作战能力的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作战能力的提升需要大数据的支撑,需要层次化的数据聚合、最深层次的机器学习和扁平化的互联网传输来实现决策者的系统化和管理的精细化。电子会计档案是电子会计信息的归属。新《管理办法》将电子会计档案具体纳入会计档案范围,将积极推进电子会计统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有效利用,为中央政府决策者和管理层提供更多北京合理避税的维度和更权威的会计信息。

问:新的《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答:有31项新的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有以下变化:一是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有所完善。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销毁程序。第四,规定了会计档案录入的管理要求。第五,改变了不定期保存会计档案的期限,延长了将会计档案移交给单位档案管理政府机构的期限。

问:电子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要求是本次修订的重点。新《管理办法》对电子会计档案有哪些明确规定?

答: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北京市合理避税电子会计档案的范围、存储、转移、销毁等方面,主要包括:一是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会计档案范围,明确规定会计档案包括计算机系统等设备形成的电子会计档案、数据传输和存储。二是明确规定单位对外生成、对内接收的电子会计信息,只有在满足一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电子存档和保存。第三,电子会计档案及其文件要求在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进行完整移交,格式应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明确规定;文件格式相近的电子会计档案,要交给他们阅读的平台。第四,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政府机构、会计政府机构和信息技术政府机构进行监督和出售。

问:新《管理办法》提出了电子会计信息只能通过电子方式归档保存的前提。应该明确包括哪些前提条件,应该如何理解?

答:为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性、原创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新《管理办法》对电子会计信息只能通过电子方式归档保存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形成的电子会计信息可能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系统等设备和数据传输形成;第二,所使用的会计系统能够准确、原始、有效地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信息,并能够输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信息。,其中符合行业标准的归档文件格式,并设置了相应的审核程序如处理、审核和批准;三是电子档案的自动化可以有效接收、管理和使用电子会计档案,满足了电子档案长期保存的要求,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其他密切相关的纸质会计档案的索引之间的关系;四是采取措施和政策,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第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硬盘系统可以有效防止灾害、车祸和人为因素的负面影响;第六,形成的电子会计信息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业务价值或其他最重要保存业务价值的会计档案;第七,电子会计信息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的电子签名。在上述要求中,第一、七条明确规定是为了保证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性,第二、三、六条明确规定是为了保证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独创性和可用性,第四、五条明确规定是为了保证电子会计档案的安全性。单位外部生成的电子会计信息必须归档保存,只能以电子方式保存,同时必须符合第一条至第六条的明确规定;%的单位收到的电子会计信息必须以电子方式存档和保存,并且必须满足第一至第七项明确要求。

问:新《管理办法》增加了会计档案鉴定销毁的相关细节,修订了有关监管和销售的明确规定。主要考虑什么?

答:会计档案销毁是会计档案管理的一部分,其中识别和销毁管理是档案销毁的必要性和基础。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会计档案销毁的明确程序中,“要求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签署意见”,但在销毁前没有明确鉴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法律责任,将销毁的最重要法律责任归结于一定高度的单位负责人。在具体管理工作中,为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单位负责人一般拒绝销毁超过保存期限且满足销毁前提的会计档案,大量已丧失保存商业价值的会计档案占用空存储空间,造成自然资源节约。因此,新的《管理办法》增加了鉴定销毁程序,要求“单位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不定期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建议书。经鉴定仍需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在新的期限内保存;保管期限届满后,没有保存商业价值、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

销售监督是一种制度安排,以确保销毁管理按照明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单位档案政府机构和会计政府机构应当共同监督出售。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制作,

由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监管和销售。财务部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同级审计机构亚奥理事会监督出售。".会计档案销毁属于北京的机构和外事,合理避税。国家事业单位销毁会计档案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出售,不仅增加了行政事务管理成本,也不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因此,新《管理办法》删除了对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销售的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单位外部机构监督销售的相关要求,即“单位负责档案管理的政府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的销毁和管理,与政府会计机构共同监督销售事项。会计档案销毁前,销售主管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所列明细进行核对;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签字或收据。"

问:新《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不定期保管期限从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改为10年、30年两类。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近年来,国家档案局改变了行政机关和中小企业文件材料的不定期保管期限。行政机关文件材料和公文(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以及中小企业文件材料(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的不定期保存期限分别整合为10年和30年。另外,会计档案是很多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事实。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但大部分会计档案都不到20年。为了便于单位档案的综合管理,并结合会计档案的具体需要,我们将会计档案的不定期保管期限由原来的3、5、10、15、25年五类改为10、30年两类,并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统一为原图1、2中的3、5、10年,并明确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 其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其他特殊会计信息的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

问:新《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司法部和国家档案局计划如何实施和执行?

答:新的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新《管理办法》,我们将在下一步做好以下管理工作:一是广泛开展新《管理办法》的政治宣传和培训管理,引导北京市合理避税的各类机构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以及会计和档案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管理办法》的细节和要求。二是加快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督促事业单位做好会计档案的东西衔接管理。第三,根据新《管理办法》,编制解释材料,对修订后的重点项目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确保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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