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税收筹划」财税201567号:农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
2021-04-16 16:38:34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国际金融部农业贷款营业税问题
通知
国税发〔2015〕67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藏区、甘肃、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州):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为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国际金融部”试点管理的全面实施,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国际金融部”涉农贷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1.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将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国际金融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规划分局下的县支行和新疆军区分局下的县支行(也称县营业室),为农民、农村中小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提供贷款(贷款业务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称“农民贷款”是指银行向农民发放的贷款,但不包括《司法部、商务部关于继续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通知》(国税发〔20〕财税字规划〔14〕102号)明确规定,对农民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是指在县市(不含城关)居住多年的居民,包括户籍不在农村但在农村居住多年的居民、国有企业农场职工和农村工商业户。农户的家庭单位可以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生产经营。但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国有企业、农村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有农村户口但全家外出谋生多年的居民,无论是否留有承包耕地,都不属于农民。
本通知所称农村中小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贷款,是指银行向在农村周边地区注册的中小企业和各类组织发放的贷款。
三、中国农业银行并入“三农国际金融部”进行体制改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组织法》(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九条等相关明确规定,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审计;未经单独审计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营业税政策。
四.《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国际金融部农业贷款外商投资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号)自2015年5月1日起相应废止。
税率自查及类似案例研究
附加:
司法和商务部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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