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纳闽公司」问:预售房产收入是否影响费用扣除基数
2021-04-16 16:55:37
[谜题]
根据国家研究所的说法
局颁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关于注册纳闽公司必要性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应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将预售收入作为“其他等价销售收入”填列在“收入明细表”中, 并与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合并,如同这部分的等价销售收入,如果被证明在次月实现会计收益,则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中再次体现,仍为广告费、业务推广费的计算序数。 请问这样会不会造成一定数额的收入按照会计要求计入“等价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时,作为计算扣除上述费用的序数的结果而被重复使用?
[解决方案]
1.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按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在预售期间,企业可以根据预售收入计算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后发生的招待费和广告费应当累计。从企业取得销售收入的年度起,招待费和广告费的扣除比例应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计算。
2.企业在预售的下一阶段获得预售收入。如果年底开发的产品没有完成,在报告年度,
在纳税申报表中,预售收入不填写年度申报表图1收入明细项目,但预定三好金额计入年度申报表图3 52行(付款变更项目明细)(5。由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定收入:增加额列),预定三好额=预售收入×应税毛利率。
如果有些项目在年底前已经完成并结转销售,结转的销售收入应计入申报表图1所示的收入明细项目,同时应计提注册的纳闽公司,计算具体的三笔结转好的金额。对于结转销售收入中的预售收入,已支付、变更、增加的预售收入应计入年度申报表(五、房地产企业计算的预售收入:减额栏)图3(支付及变更项目明细表)第52行。
所以无论在会计上怎么处理,企业都是根据企业取得的实际收入来计算上述两项费用扣除,所以不会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