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注册」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2021-04-16 16:56:10
商务部
商务部2018年第23号新闻稿
为了改善税收自然环境,有效实施各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根据
(石综发〔2017〕101号)现发布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必备条件》。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附加:
商务部
2018年4月25日
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简化管理、下放权力、行政管理相结合、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同时办理
(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及其法律法规,使这成为必要。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优惠项目,是指《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的集团公司登记优惠项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全国各族人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包括免税收入、减少收入、附加扣除、加速折旧、减少收入、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减税、税收抵免等。
第三条对于命名、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数据、优惠周、后续管理要求等。,请参见本新闻稿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指数(2017年版)》(以下简称《指数》)。
该指数由国家税务总局编制和修订。
第四条企业享受的优惠事项,应当采取“区别对待、审批享受、保存相关资料备查”的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税收规定,分别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中明确规定的前提。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指数所列的周数分别计算减免税,并填写
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根据必要的明确规定,收集并保存相关数据,以备将来参考。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留存备查数据,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汇票、证明、文件、账簿、说明等数据。留存备查的数据可分为两类:留存备查的主要数据和留存备查的其他数据。留存备查的主要数据由企业根据指标中所列的数据表编制,其他留存备查的数据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项目的情况另行编制。
< 集团公司注册p>第六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在本年度最终结算后收集并完成留存数据备查,以备税务集团公司登记机关核查。第七条企业根据《明集团公司登记管理规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项目或享受不同项目审计的优惠项目的,应按优惠项目或项目分别收集和保存数据备查。
第八条实行统计支付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村民企业、政府机关和非居民企业的娱乐活动享受优惠项目的,由进行统计支付的村民企业总政府机关、主要政府机关和娱乐活动负责综合收集并保存数据备查。如果统计支付的非居民企业分公司、政府机构、娱乐活动按照明确规定可以独立享受优惠项目,则由统计支付的非居民企业分公司、政府机构、娱乐活动负责收集和留存参考资料。同时,非居民企业的分公司、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的有偿统计应在本年度最终结算后,将留存的参考材料表发送至一般政府机构、主要政府机构有偿统计和娱乐活动统计。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集团公司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留数据备查。
第十条企业留存备查的数据,自企业享受优惠项目前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之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必要性明确规定的方式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企业享受优惠的事项,税务机关将主动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在后续管理工作中,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管理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明确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供留存数据备查,以确认优惠项目合格。其中,国家计划模式内的器件制造企业、器件设计企业、应用程序企业、重点项目应用程序企业、器件设计企业等享受优惠项目的企业,在完成本年度汇算清缴后,按指标中“后续管理工作要求”项目所列表格向税务机关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企业享受优惠项目后,如发现不符合规定集团公司注册条件的前提,应重新变更,并尽快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十四条企业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信息备查,或者提供的留存信息与具体生产经营状况、财务审计状况、相关新技术的各个领域、制造业、指标、许可证等不一致的。,且难以确认其符合优惠事项中规定的前提条件,或者存在欺诈行为的,税务机关将非法收回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明确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次年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并发管理。商务部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事项必须兼营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76号新闻稿)同时废止。
商务部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事项兼营必要性》的新闻稿解读
为了进行税制改革,改善自然税收环境,切实落实各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修订并新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现在解释如下:
一、历史背景修订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事项兼营必要性》(商务部2015年第76号新闻稿),全面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管理,不允许实行立案管理。要简化纳税手续,简化涉税信息,整合管理要求,为企业第一时间、准确享受所得税和外商投资创造前提,提供便利。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和国务院关于改善金融业自然环境、推进“配送服务”改革的安排》,进一步改善税收自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这一必要性,发布了新的。
二.重大变化
(1)简化优惠事项并行管理方式根据“必要”,企业所得税所有优惠事项均采用“区别对待、审批享受分开、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的并行管理方式。企业无需办理备案手续,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的优惠事项统计缴款表以及本年度享受纳税申报和优惠事项前享受优惠所需的相关材料。所有原始备案材料应作为备查材料保存在企业内,以便税务机关在后续核销时根据集团公司的需要进行登记和提供。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指标修订细则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变化,修订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指标(2015年版)》,编制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指标(2017年版)》(以下简称《指标》)。一是整合了优惠项目的项目名称,将优惠项目名称整合在《指数》、《减免税政策性格指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等不同文件中,方便企业查询使用。二是对优惠项目进行了变更和补充,同时对政策大纲、主要政策依据等细节进行了完善,并简化了保留备查的主要数据。三是增加了“后续管理要求”项目,明确了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相关要求。
(三)加强留存备查数据管理留存备查数据是指与企业享有的优惠项目有关的合同、协议、汇票、证明、文件、账簿、说明等数据,用于确认企业是否满足相关优惠项目中明确规定的前提条件。由于企业条件不同,所有备查留存材料不能全部列出,故《必要性》将备查留存材料分为主要留存材料和其他备查留存材料。企业应根据指标中所列的表格,收集和汇总主要为集团公司登记备查而预留的资料,其他预留备查的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项目的情况单独收集,以帮助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做出准确判断。
由于中国国家企业所得税实行财团法人所得税制,如果国家经营管理统计支付企业享受的优惠项目,则由政府总机构负责收集和保存相关参考资料,但如果分公司能够按照明确规定独立享受优惠项目,则由分公司负责收集和保存相关参考资料。如东部周边地区鼓励类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位于东部周边地区的分支机构符合要求并享受优惠项目的,分支机构应收集保存相关参考资料,同时将留存的参考资料表提供给政府一般机构进行统计。
保留数据备查是企业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前提的必要依据。企业应在本年度纳税申报前进行全面收集、汇总和认真推测。企业完成汇算清缴后,留存备查的材料由税务机关收集、汇总核销。如企业享受指数中第一项优惠,并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本年度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则应于4月30日实时采集并收集第一项优惠的留存参考数据。如果统计支付的分公司、非居民企业、政府机关、娱乐活动等可以按照明确的规定独立享受优惠项目,在最终结算支付完成后,除了收集和收集留存数据备查外,还需要将留存数据备查表报送政府统计总局。如位于东部周边地区的企业分支机构享受指数第63项优惠,该分支机构已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缴纳。应于4月30日实时收集并汇总第63项优惠保留的参考数据,并将参考数据表报送政府办公厅统计。
(四)重申企业的权利和责任。企业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的基本权利,也有责任依法审批、接受监督检查。“必要”中所指的企业包括在全国范围内设立政府机构和开展娱乐活动的村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必要”实施后,企业可根据管理证书集团公司的注册条件,单独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项目中明确规定的前提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指标中所列“优惠周”从预付款审批时起单独享受优惠项目,或在本年度报税时享受优惠项目。
享受优惠项目后,企业有责任提供留存数据备查,并对留存数据备查的可信性和合法性负责。企业未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信息备查,或提供的留存信息与制造管理状况、财务审计状况、相关新技术各领域、制造业、指标、许可证等不一致的。对集团公司的注册主体,不能证明其符合优惠事项中明确规定的前提,或者存在欺诈行为的,税务机关将非法收回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后续管理要求为加强管理工作,《必要》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享受的优惠事项进行后续管理工作,企业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数据备查。其中,按照《司法部、商务部关于改革委制造与信息技术司关于外商投资软件与器件制造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有关明确规定,享受该指标。对于第30项至第31项、第45项至第53项、第56项至第57项申请和器件制造优惠事项,企业应遵循“指标”后结算和支付。如企业享受指数第45项优惠,并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则应于2018年4月30日实时采集留存数据备查,并于2018年5月31日按照第45项优惠“后续管理工作要求”所列数据表格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
其他优惠事项的核定,由各省市(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统一安排进行。
三.实施周的“必要性”适用于2017年本年度的结算支付及之后本年度的优惠事项的并发管理。企业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不再需要同时办理立案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