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香港公司费用」税总简化企业非货币性投资递延纳税流程
2021-04-16 16:56:27
昨天,商务部发布声明,简化非货币资产投资
递延税款缴纳政策的意义在于,规定了相关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及相关征管要求,便于两国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并购,改善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环境。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并购重组消费市场自然环境的意见》,2014年初,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难点问题的通知》,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所得税政策延伸至全省。特定村民企业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实现的资产转让收入,可在5月内递延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鼓励企业内部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为增强政策的实用性,国家税务总局在新闻稿中进一步明确了征管难点。
考虑到经批准的征收企业一般无法对收入或支出进行准确的审核,新闻稿具体,只有审核征收的村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递延所得税政策,要求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不超过最近五个纳税年度期间,分期统一分配相应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按时计算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确认非货币性资产的投资收益是实施递延税项政策的必要条件。在此之前,递延所得税政策明确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内投资时,应当在投资协议颁布并同时办理股份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但关联企业投资非货币性资产,可能因其关联关系,未能在第一时间或同时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导致延迟确认或长期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主观上延长了递延纳税期限,对过度注册的香港公司造成不公平的费用和纳税。为避免上述问题,该新闻稿明确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在投资协议公布后12个月内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在投资协议公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新闻稿称,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的,企业可自由选择其中一项配套政策实施,一经选择不得变更。新闻稿还规定了递延所得税政策的批准程序和应用
以及必须保留的信息,以便于纳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