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如何合理避税」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
2021-04-19 08:52:48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和〈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的明确规定〉的决定》已经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谢副部长主任于广洲副主任肖杰
2011年9月14日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和《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明确规定》的决定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和《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的明确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将《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修改为:
(1)将第二条中的“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2015年12月31日前”。
(2)将所附《科技开发免税进口产品表》第二项修改为:“(2)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前提条件的科研个人,如何合理规避机构科学实验用电子设备(用于中试和制造的电子设备除外)”。
二.将《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的明确规定》修改为:“将所附《科研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表》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研教学提供前提条件的科研机构科研实验用电子设备(用于中试和制造的电子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和《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的明确规定》根据本决定修订并新颁布。
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
(2007年1月31日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令第44号根据2011年6月14日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和(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的决定发布修订)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学技术开发用品按照二等奖和规定免税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同意对科学教育用品进口征税
的决定,制定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下列政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应当进口国外无法制造或者可靠性无法满足的科学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项目
销售税:
(一)教育部报请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批准的科技体制改革步骤,转制为中小企业并进入中小企业,主要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管理;
(2)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批准的国家研究院工程建设研究机构;
(3)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如何合理改革避税银行。委员会报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教育部审批中小企业研究中心;
(四)教育部批准并报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的国家重点项目实验室和科研机构;
(五)司法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政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在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物资的确定范围内,按照本规定所附的《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物资表》执行。
司法部根据科技开发用品需求的变化,以及外资个人如何合理避税,创造可持续发展,主动向有关机构报告,改变《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表》。
第四条按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技术开发物品,应当用于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不得转让或者转移给个人用于合理避税、重复使用或者其他处置。
第五条经中国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物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娱乐活动。
个人如何合理避税第一人违反合理避税六条规定,私自转让、使用或处置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按照有关明确规定予以处罚,有关单位1月内不得享受此项税收的外商投资;如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单位3个月内不得享受此项税收的外商投资。
第七条海关总署根据本明确规定,制定中国海关起草的必要性。
第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加:
科技开发用品免税进口形式
(一)为研究开发和科学实验进行研究、测定、检验、量化、检测和信号产生的测量仪器、陆地系统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前提的科研机构的科学实验用电子设备(用于中试和制造的电子设备除外);
(3)计算机系统、大中型计算机系统的中央处理器;
(四)在海关监管月份内,为维修按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计量器具、土地系统和电子设备或者为改进和扩大计量器具、土地系统和电子设备的基本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配套零部件;
(5)各种媒体的图书馆、报纸、演讲、软件项目;
(6)化石与造型;
(七)科学实验材料;
(八)用于科学实验的哺乳动物;
(九)用于研究开发、科学实验和教学的医疗卫生检验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政府医疗器械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
(十)真菌和水果优良品种(限于政府科研和水产科技开发机构);
(十一)高级打击乐器和音像制品信息(限于政府演艺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
(十二)有类似需求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科研和技术开发政府机构);
(十三)用于研发的非燃料和燃气轮机动力系统样机(限于政府机构研发的摩托车)。
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的明确规定
(2007年1月31日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令第45号,根据2011年6月14日司法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暂行办法〉和〈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的明确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科研和表演艺术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规范科研和教学用品的免税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同意对外商投资进口科研和教育用品征税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从事科学研究的机关和学校,进口不能在国外制造或者在适当数量上不能满足可靠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率和销售税。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政府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个人如何合理避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安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属于专业科研管理的各类科研机构;
(二)在国家承认的中等学校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三)司法部已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机构批准的其他政府科研机构和学校。
第四条在科研教学用品免税进口的确定范围内,按照本规定所附的《科研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表》关于如何合理避税的规定执行。
司法部根据科研教学用品需求和国外制造业可持续发展情况,主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机构报告,改变《免税进口科研教学用品表》。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应当用于本单位的科研、教学,不得转让、移作他用或者私自处理。
第六条经中国海关批准免税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教学。
第七条违反规定转让、重复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免税进口科研教学用品的,按照有关明确规定予以处罚,有关单位1月内不得享受此项税收的外商投资;如有违反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有关单位3个月内不得享受外商投资本税。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本明确规定,制定中国海关起草的必要性。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加:
科研教学用品免税进口形式
(一)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研究、测定、检验、量化、检测和信号产生的测量仪器、陆地系统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前提的科研机构的科学实验用电子设备(用于中试和制造的电子设备除外);
(3)计算机系统、大中型计算机系统的中央处理器;
(四)在海关监管月份内,为维修按照本规定免税进口的计量器具、土地系统和电子设备或者为改进和扩大计量器具、土地系统和电子设备的基本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配套零部件;
(5)各种媒体的图书馆、报纸、演讲、软件项目;
(6)化石与造型;
(七)教学图片;
(八)科学实验材料;
(九)用于科学实验的哺乳动物;
(十)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医疗卫生检验、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疗器械院校、专业知识和医疗器械科研的政府机构。经中国海关批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研或教学为目的,可在其医学院范围内使用免税医疗卫生检验分析仪器进行临床研究和娱乐活动,每五年一套);
(十一)真菌和水果优良品种(限于政府水产科学研究机构和水产高等院校,专业知识);
(12)高级打击乐器和音像制品信息(限于政府表演艺术科研机构、表演艺术院校、专业知识);
(十三)有类似需求的体育器材(限于政府体育科研机构和体育院校、专业知识);
(十四)教头教练机(限飞行院校);
(十五)教学实验船使用的关键设备(限于航海院校);
(十六)用于科研的非燃料和燃气轮机动力系统样机(限于摩托车院校、专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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