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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税局」新政:4月1日起这两类基金取消、30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残保金上限为社平工资3倍

2021-04-19 08:53:10

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司法部在月底发布

《关于取消和变更部分中央财政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决定取消城市公用事业和新型砌体材料专项基金,改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 >这两类基金将从下月起取消

关于具体取消新增城市公用事业和新型砌体材料专项资金的通知。对于前几年拖欠或提前支付的上述中央财政资金,有关征收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全额征收或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明确规定的管道定额上缴国库。

> >扩大了残疾人就业保障的豁免范围

具体通知,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豁免范围。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豁免范围内,职工总数20人(含)的中小企业在工商登记后3个月内变更为职工总数30人(含)的中小企业。变更免缴范围后,3年以下工商注册登记且从业人员30人(含)以下的中小企业,可在剩余时代内按时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国际标准有上限

具体而言,通知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设定了国际标准上限。申请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不超过杭州市地方社会平均财税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含)的,按照申请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申请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效范围,按照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有关明确规定执行。

> >大部分水利资金的免、停、减可以自主决定

具体而言,“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州、省辖市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安全、社会承受能力等环境因素,自主决定免除、暂停或减少大部分水利资金和大部分大坝移民安置扶持资金的征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将省级公路和台湾地区下达的减免税政策报司法部备案。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机构和单位要执行有关中央财政资金管理的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服从宣布取消、变更或减少的中央财政资金。相关机构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处罚法》等杭州市财政局立法和行政事务规章的明确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翻译:

《关于取消和变更部分中央财政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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