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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报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1-04-19 08:53:18

为加强燃料油、燃气轮机、航空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一、维护公平的税收社会秩序,发挥金融业的优势和更好的自然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必须通过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的成品油发票开具组件开具。

(1)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燃料油、燃气轮机、航空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

(以下简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

(2)如需开具油品发票进行纳税,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启油品发票开具组件。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应当遵守以下竞争规则:

1.准确选择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税收分类和编码方法。

2.发票的“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色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不为“0”。

3.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后,如遇销售退货、投票日期、销售折扣等。,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应按时开具。

如果销售退货、投票日期等因素与销售数量有关,则在《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单》中填写相应数量,不填写销售折扣数量。

4.从事油品代工的中小企业,一定产品和公共服务税分类编码方式的食用油总量可开具油品发票,该发票应不低于中国海关出口消费税相同缴款书相同产品和公共服务税分类编码方式的食用油总量。

从事成品油代工的中小企业在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成品油专用发票数据和中国海关出口消费税随附的付款凭证,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组件下载上述数据。

二、外购、外输、交付的燃料油、燃气轮机、石脑油、燃料油、原材料回收的润滑油等用于计税成品油倒数制造的,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中国海关出口消费税缴款书、企业纳税书(含代扣代缴)为依据,按时计算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其他汇票不得作为消费税抵扣票据。

购买的石脑油、燃料油用于制造烯烃、芳烃出口产品的,按照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中规定的石脑油、燃料油数量按时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者汇票不得作为计算消费税退税的票据。

三.由于该税种适用于2018年3月期间,因此在缴纳成品油消费税审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所附信息(见附件)。外商投资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应同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明细表。

某一种成品油销售供税务审批的数量应大于同一种成品油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数量;获准抵扣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抵扣清单上注明的数量。审批一致后,责任税务机关解锁税控电子设备;如果发现不一致,只有排除异常后才能解锁。

四.成品油代工企业如何报税小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含3月10日)末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状态(不含未取得增值税的企业如何报税发票和有中国海关出口消费税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5.如果为对等制造而采购的成品油已取得2018年2月28日(含2月28日)末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明确的抵扣要求,则应在2018年4月前进行纳税审核,并计入《本期允许抵扣税额计算表》和《本期采购入库数量》。互惠制造消费后,应及时计算并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

6.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制造烯烃、芳烃出口产品用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开具的成品油企业纳税申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税控系统简体中文水印软件工程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中小油品铸造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税控系统简体中文水印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难点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变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难点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难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宣布。

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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