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合理的避税」六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2021-04-19 08:53:34
关于改变主要技术设备进口
关于索引的通知
财税[2017]39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制造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广西分署、司法部直属海关、计划单列市金融监管所合理避税的首席代表机构有哪些?
根据近年来国外武器装备产业及其装备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听取制造部门、行业协会、中小企业选择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员会、制造和信息化部、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和能源局决定修订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制度的相关指标。现通知如下:
1.《国家支持可持续发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见附件2)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符合要求的外国中小企业确实进口附件2所列产品,用于制造本通知附件1所列武器装备
。如实施期限列于附件1、2,武器装备相关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实施期限至今年12月31日止。
根据国外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从2018年1月1日起,取消混流式电厂发电机组等武器装备免税政策,相应取消2018年制造相关武器装备及产品的中小企业预拨的免税进口金额。
怎么样合理的避税二.《重型合理避税技术设备及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修改进口设备税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97]37号)的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下列项目和合理避税的小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电子设备以及根据合同随上述电子设备进口的新技术、设施和零部件,不允许按规定征收进口税:
(一)国家鼓励外资融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外国中央政府利益和国际金融组织利益项目;
(三)加工贸易中小企业提供无外资参股的进口设备;
(4)西部周边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工程项目;
(5)《海关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进口税收制度的通知》(海关[1999]791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中小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机构用自有资金进行改造项目。
为确保上述在《重大技术设备及产品不免征进口目录》(2017年修订)变更前批准的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上述201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末批准的工程项目和中小企业将于2018年6月30日(含6月30日)末进口设备。继续遵循《司法部、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制造与信息技术部、海关、商务部、国家能源局研究院关于变更主要技术装备进口税收制度相关指标和明确规定的通知》(财税[2015]51号)附件3和《司法部、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海关、商务部关于变更的新闻稿》(财税[2012]83号)。
自2018年7月1日起,上述项目和中小企业已进口列入《主要技术设备和产品不免征进口目录(2017年修订)》的电子设备,不允许按规定征收进口税。为保证政策实施的优越性,中小企业相关工程项目和工业产品需要与《重大技术装备和不免征进口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免税工业产品指标》(2012年修改)进行对比。《不免征进口税收的主要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中所列的商品名称与《不免征外资项目的工业产品索引》(2012年修订)中所列的商品名称完全相同,或仅与《不免征进口税收的主要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中所列的商品名称相同。不允许列入《主要技术装备目录》和《不免征进口关税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的产品。
3.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司法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制造和信息化部、海关、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变更主要技术装备进口税收制度有关指标和明确规定的通知》(财税[2015]51号)附件1、2、3。
附件:
1.国家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
2.主要技术设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2017年修订)
3.进口合理免税和不免税的主要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
司法部继续发展和改革制造和信息技术部
海关税务总局能源局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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