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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个人合伙建房应缴纳哪些税?

2021-04-19 08:53:43

问:我们16个合伙人买了石头房产,建了24套房子和24个仓库,其中8套房子和8个仓库转让给他人,其余合伙居住。应该交哪些税?

答:合伙人建房是指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伙人建房。一般有两种方法。

1、“易货”,即两国通过税收筹划交换各自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还有两种明确的交换方法: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互换,两国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产权。在该合伙人步骤中,甲方以支付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换取部分房屋的产权,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乙方支付部分房屋产权转让,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出售房产。因此,两个合作伙伴建造房屋的国家都发生了

营业税

应税行为。甲方应按“资产转让”税目中“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子目征税;乙方按“出售房地产”税目征税。既然两国还没有进行货币结算,那就应该照办

营业税

《组织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两国销售分别核定。

如果合伙人建造房屋的两个国家(或双方)出售其在该房屋中的份额,则再次发生房地产买卖,按照“出售房地产”的税目征收营业税。

(2)支付租赁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产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由乙方出资建设和使用土地。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已建房屋一并返还给甲方..在这一经营管理步骤中,乙方支付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支付该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甲方已出租土地使用权,以“零售业??对租赁业的税目征收营业税;乙方销售房地产的,应按“销售房地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两国分别征税时,其销售也按营业税组织法第十五条分别核定。

2.甲方以土地使用权合资,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资,合伙人建房。明显分为三种情况:

(1)房屋竣工后,如果两国采取分享可能性、分享收益的再分配方式,根据营业税的明确规定,“对以资产出资入股、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共同承担融资可能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同出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只有合营企业出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才按出售房地产征税;两国分享的所得不征收营业税。

(2)房屋竣工后,甲方采取一定比例的销售参与再分配,或者提取相同收益的,不属于无营业税的融资入股行为,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甲方取得的相同收益或者按比例从销售中提取的收益,作为“转让资产”征税;对于合资企业,按照所有房屋的销售额和“销售房产”的税收筹划项目征收营业税。

(3)如果房屋建成后在两国之间按一定比例进行再分配,这种经营管理行为不构成营业税所说的通过资产融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而不缴纳营业税的税收筹划行为。因此,首先,甲方转让给合营企业的土地按“转让资产”征税,其销售按营业税法规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核定;其次,合营企业的房屋再分配给甲、乙双方后,如果分开出售,则按“出售房产”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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