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万事惠一站式服务平台!

  • 热线电话
  • 0755-83675288 13560715488
  • QQ
  • 省钱省心
  • 专业高效
  • 一对一服务
  • 安全保密

「如何合理避税呢」三部门:个人持股超1年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税

2021-04-19 08:54:12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正在对上市公司的股息进行区分

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从消费市场公开发行和转让取得香港证券交易所股份,持有股份超过一年的,股息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消费市场公开发行和转让取得香港证券交易所股份,持有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收入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暂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收入制度适用于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分红时,一年内(含一年)为个人持股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公司股份时,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等政府机构和其他股权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除,划入公司。公司应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转让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于1月收到税款时,在审批月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三.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相关操作事项,按照《司法部、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难点的通知》[

执行国发〔2012〕85号文。

四、全省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的明确规定执行。其他相关操作事项按照《司法部、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在省内实行分红和分红区分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难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明确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且股份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收入按照本通知的明确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个人投资者股票账户持有香港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持有周从收购月份开始计算。

上一篇:「节税服务」9月办税日历 提前看!
下一篇:「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税收工作: 适应新常态 引领新常态

版权所有:深圳万事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53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41065号

初步创业计算器

您的需求 :

您的昵称 :

您的手机 :

微信或QQ :

报价有疑问?完善以上信息

让我们更了解您的需求优先为您解答

您的创业初期预算 2326

成本费:111

人工费: 111

刻章费: 111

以上费用为所有范围整体估算

实际费用根据您所需办理的需求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