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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避税方法」税总就3类补贴的财税处理给出权威答复

2021-04-19 08:54:14

2015年,按照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还作为“CPPCC”提出并提出349项议案,其中议案3项,提案244项,提案102项,做到“各有各的办法,各有各的应对”。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对1927号提案的批复

你公司《避税法》提出的关于补贴成本Stearns员工交通补贴和取暖费的议案已收悉,批复如下:

一、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取暖补贴可以在成本核算中使用

根据

第9号——职工工资明确规定,在核算企业时,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和取暖补贴应为“

-雇员福利"须接受审计。其中,如果支付给制造机构的工作人员,则借记“价格”、“制造成本”、“人工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的建设和开发支出,借记“在建工程”、“开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给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的,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理论上,企业发放的员工交通补贴和取暖补贴可以根据其不同身份计入相应成本。

第二,企业发放的员工交通补贴和取暖补贴可以按时在公司避税

预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扣除。根据《商务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困难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职工的交通补贴和取暖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理论上,企业发放的员工交通补贴和取暖补贴,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税前扣除。由于国家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和法规的目标不同,它们之间会有一些差异,这是为了防止税基被侵蚀,保证国家财政支出。

3.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补贴,可以按时、税前作为工资、薪金扣除

2015年5月8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困难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34号新闻稿),明确纳入企业职工工资薪金制度,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的福利补贴随工资薪金一并发放,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费用,按时税前扣除。本新闻稿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最终结算。本新闻稿发布前未涉及财务的事项,符合本新闻稿明确要求的,可按本新闻稿执行。至于你的建议中反映的企业福利费用超支问题,符合条件的福利补贴可以按照本新闻稿的规定作为税前工资扣除,在相当程度上解决或缓解了福利费用超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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