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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税收筹划」会计误用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带来巨大涉税风险!

2021-04-19 08:55:31

案例:

山西的公司从事农产品批发销售。本公司属于商业贸易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中小企业。去年7月1日前,农产品的收购和收购都是基于合理的增值税税收规划,扣除率为13%。自年初增值税税率退化以来,13%的税率被取消并降至11%。然而,这家公司的财务人员看到了一笔允许额外扣除2%的外国投资。相当于继续维持原来的13%扣除范围。因此,自2017年7月1日起,公司会计在采购项目的合理税务筹划中扣除11%,增加2%,合理税务筹划在省税。在对购买农产品的中小企业的专项支付风险评估步骤中,中小企业因属于商贸类中小企业但正确享受了附加抵扣政策而被警告,意味着四个月内增值税被抵扣近300万元,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可怕,会计错用农产品加扣政策,给中小企业带来很大涉税可能性!

提醒:

(1)农产品扣2%的政策难以呼吸。它用于批发和批发农产品的商业贸易。本公司是指限于购买农产品制造销售或交委托原材料税率为17%的中小企业;

(2)取得(开具)农产品发票时,即采购项目仍按11%扣除;

(3)在制造和接收该批农产品时,在制造和接收当期,根据变质税率前的抵扣率与11%之间的利息,计算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二)”(当期进项税额明细),8a栏“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增扣”、“税额”;

(4)对于采购的农产品,用于合理的税收筹划、制造、销售或交付委托原材料,税率为17%,也用于卫生

(五)生产或者销售其他货运公共服务的,应当按照运费和其他货运公共服务17%的税率单独审核用于制造、销售或者移交委托原材料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否则从低中扣除;

(六)未经单独审核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缴款书末注明增值税的中国海关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或以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注明的11%抵扣率计算进项税,不享受2%加抵扣的优惠;

(7)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经批准抵扣进项税额后,仍享受2%加抵扣的优惠。

指南:

根据国家司法研究所的说法

金融事务

《我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17〕37号)明确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结构简化,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合理纳税税务筹划人员销售或出口以下运费,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物资)、供水、供热、原油液化气、原油、食用添加剂、空调理、冷水、液化石油气、村民煤炭加工、食用盐、农业机械、肉类、农药、农膜、农药、废水、氯化铵、图书馆、报纸、杂志、音像、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明确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外,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缴款书的,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缴款书末注明的增值税;从按照简单计税方法和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零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1%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的,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11%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制度改革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原材料进行货运的农产品,税率为17%,保持原抵扣率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和抵扣制度改革。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进项税,已实行审批和抵扣的,仍按司法部执行

金融事务

农业局在部分企业试行

增值税

司法部、商务部关于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抵扣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增值税

《关于转制企业范围内进项税额核定和抵扣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其中,《全面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制度改革》(国税发〔2012〕38号)第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的扣除比例改为11%;第(3)项规定的扣除率变更为按本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和批发项目取得的购买水果和部分鲜活肉蛋等增值税免税商品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汇票。

(五)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制造、销售或者按照委托原材料17%的税率发货以及制造、销售其他货运公共服务的,应当单独审核用于制造、销售或者按照委托原材料17%的税率发货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货运公共服务进项税额。未单独审核的,以增值税发票或缴款书末注明增值税的中国海关增值税,或以农产品购销发票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扣除率11%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为销售从美国进口的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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