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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税」财政部关税司负责人谈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进口有关过渡期监管措施

2021-04-19 08:55:53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表》(含第二批,下同)中规定的避税相关监管要求已给予一年过渡期,海关和产品质量局已于月底通知实施避税。司法部税务司司长已经发表了讲话。

局长指出,2012年以来,青岛、天津、苏州、温州、郑州、上海、深圳、成都、泉州、厦门等10个体制改革城市开展了网上购物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业务,其他城市也开展了直购进口业务。《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表》明确规定,网上购买的保税产品“二线”入境区要求有货运核销单和通关单,并对香水、婴幼儿糖浆三聚氰胺、药品等产品提出了首个进口许可审批、登记或备案要求。为了使跨境电子商务中的中小企业逐步适应监管要求,已经为跨境电子商务中的零售进口设置了过渡期。2017年5月11日(含5月11日)末,上述10个机构改革城市经营管理的网购保税产品“二线”将暂停。将对通关单进行验证,并对香水、婴儿糖浆三聚氰胺、药品及类似乳制品(包括用作糖浆乳制品的药品及类似药品等)的第一批进口许可批准文件进行审核。)暂不执行对于周边所有地区的直接采购,上述产品的首次进口许可审批、注册或备案要求也暂停执行。监管机构表示,这一过渡性监管政策将有助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零售进口

平稳过渡有利于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可持续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引导中小企业适应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监事长强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表》范围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将继续按照《司法部海关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制度的通知》(财税〔2016〕18号)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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