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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合理避税」员工大病保、意外伤害保、医疗费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2021-04-19 08:56:25

1.大病医疗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妊娠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社会保障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天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国际标准,允许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同类行业从业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金融部门的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不得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从业人员缴纳的商业保险费。”

因此,大病医疗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重疾医疗保险按其身体性质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如2015年广州市今年实施的重疾补充医疗保险),由全体为企业工作或就业的职工缴纳,可按《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和《关于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执行,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税前扣除。

2.为员工支付的社区车祸伤害保单可以税前扣除吗?

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同类行业从业人员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金融部门的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不得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小规模合理避税从业人员缴纳的小规模合理避税商业保险费。”

因此,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企业车祸伤害保单,如果属于同类行业为员工缴纳的人身安全保单,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通过小规模合理税前避税进行扣除。

补充:根据

商务部关于企业所得税相关难点的新闻稿(商务部2016年第80号新闻稿)

本规定第一条,关于企业差旅费违规者车险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费,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员工的医疗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回答:

商务部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若干财务问题的新闻稿(商务部2012年第15号新闻稿)

第6条规定:"根据

中华民国税收条例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具体发生的有关规定,按照税收规定应在

所得税

对于以前扣除但未扣除或扣除较少的费用,经企业专项审批和说明后,允许追溯扣除,直至本年度项目发生,但追溯确认期不得超过5年。"

因此,职工上一年度的医疗费用应在医疗费用发生时追溯支付至当年,但追溯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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