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代理」营改增后, 建筑业老项目怎么确认?
2021-04-19 08:58:12
财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税发〔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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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为增值税制度的相关事项有明确规定
“第1条第7款第3项明确规定:
“旧建筑工程是指: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财税机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的建设工程;
(2)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注明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的建设工程。"
财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新闻稿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新闻稿)第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设工程合同中注明的建设工程是2016年4月30日。工程项目,属于
财税[2016]36号文件
可以简单征税的明确界定的老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