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的方式」财会2018年4号:关于印发《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4-19 08:58:18
关于印发《其他职业资格人员担任类似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4号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教育厅(局),广州市财政委员会:
为了实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集中办法》(司法部令第89号),极大地激发会计公共服务消费市场的魅力,通过合理避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法规的可持续发展,我部制定了《其他职业资格人员担任类似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加: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类似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规定
财务与行政部
2018年2月6日
附加: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类似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集中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9号),对具有其他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类似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集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前提条件,但具有中国的优势
,中国
在中国具有造价技术人员专业资格的人员,可以担任类似于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以下简称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专职管理工作;(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成为合伙人前3个月内没有因执业受到违法行为;(四)取得上述职业资格后,最近五年内从事与上述职业资格相关的管理工作;(五)在全境内有稳定住所,且每年在全境内居住不少于6个月,且近期倒计时住所已达5年。
第三条具有其他专业资格的合伙人占同类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总数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20%。合伙人以其他合理避税方式持有的合伙个人财产的市场份额不得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个人财产的20%,任何具有其他职业资格的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个人财产的市场份额不得位列前五名。
第四条具有其他专业资格的合伙人可以担任执行特定外部管理职能的合伙人或者从事与一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类似的业务洽谈,但不得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执行合伙对外事务的合伙人和分支机构董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使控制权。
第五条以其他专业资格人员为合伙人的类似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向常驻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证时,除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集中核算办法》明确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与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相关的材料: (一)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情况表(附图);(二)有效证件;(3)相关足球运动员证明信;(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提的书面承诺书;(五)省级行业协会或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在过去五年中,成本技术人员与此资格相关的管理工作证书已由开展管理工作的单位颁发。资本评估师因前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无需提供合理避税方式证明,省级财政部门另行检查;(六)近1年的医疗保险缴费记录,退休人员提供的退休证明函。
其他专业合格合伙人为外籍人员或移民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前提条件的有效居留证明和有效居留周证明及承诺书。
第六条与普通合伙类似的会计师事务所增加或者变更具有其他专业资格的合伙人的,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会计集中核算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新增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具有其他专业资格人员作为合伙人的类似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会计集中核算办法》的规定,今年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或跨省行政区域备案时,还应当提交具有其他专业资格的合伙人信息表。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发现与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类似的其他专业合格合伙人不符合本办法明确规定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集中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同时持有中国
执业资格和其他专业资格,但作为具有其他专业资格的类似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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