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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理避税方法」问:土地投资后出售如何缴税

2021-04-19 08:58:20

[谜题]

2011年,甲公司以其个人财产的土地出资设立公司房产乙,土地市场价格为500万元,投资风险评估增加100万元,乙公司股权为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公司以540万元的售价出售了乙公司600万股股份。请问a,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收入是按600万元计算还是540万元计算?

[解决方案]

1、司法部、国家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房地产投资或联营,投资、联营一方将房地产转让给被投资或联营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转让上述房地产的投资和合资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

司法部、国家研究所

国土局

《关于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投资或以土地(房地产)入股的合资企业,凡被投资或合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公司采取合理的避税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并加入其所建社区的,司法部、商务部不适用土地

《关于明确疑难条款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按照规定,a .土地所有权公司投资的公司房产不免税,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应按风险评估价600万元计算缴纳。

2.《商务部关于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疑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公司合理避税办法》)规定,广州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能源投资股权有限公司重复使用并共同转让深圳市能源(合浦县)工商有限公司100%股权,以股权表示的资本主要为土地所有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税收征收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制造、经营、管理、娱乐活动的政府机构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照独立企业办理。两者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收取或支付价款和费用;如果价格和费用没有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减少,税务机关无权对公司合理的避税方法进行适当变更。

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标准,减少企业或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无权以适当方式予以变更。

按照规定,甲公司转让以土地所有权为主的100%股权时,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此时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如果甲与股权受让方有关联,甲在计算土地增值税

当时540万元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600万元的风险评估股或之前消费市场的商业价值,税务机关无权进行适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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