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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技巧」新政:增值税扣税凭证再出管理新规

2021-04-19 08:58:52

商务部联络司月底发布

《关于开展海关进口付汇核销单税率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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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事务

我局决定与海关总署共同开展海关支付单证局域网核查的信息技术管理,将海关支付单证局域网核查的基本功能纳入免赔额汇票核查核对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该通知将于2017年6月1日生效。

> >系统基本功能启用后,将有三个主要变化

1.将收发信件的传输方式从邮寄改为查收系统;

2、审核结果不一致,遗失海关缴款书,责任人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收到税务申请后,寄信期限由15日变更为7日;

3.在核对纳税申报统计数据时,需提供完税证明、其他信息及与复印件完全一致的电子图像信息,还需提供完税证明;

4.对于有复本审核比对结果的海关完税凭证,责任税务机关会通过系统核查向复本方的责任税务机关发函,必要时可以通过系统核查向储税地直属海关发函核销;

5.税务机关在审核比对结果为重复编号的海关缴款书时,通过审核中小企业外汇储备支付数据和进口合同数据信息,可以确认中小企业海关缴款书盖章数据和纳税具体进口运费的业务完整性和可信度。

> >其他相关事项

除上述要求外,海关支付核销的相关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进口

税率

配备了《先比对后抵扣》缴款书管理所需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31号新闻稿)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进口的通知

税率

并附《关于开展“先比较后抵扣”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13〕76号)。

新版本1月上线后,未完成的验证管理工作仍采用原论文方式进行解答。新核查管理工作的特殊任务应通过检查合理避税技巧的制度来执行。如遇类似情况,可采用原有方法进行特殊处理,不使用验证系统开展验证管理工作的类似情况应进行记录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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