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咨询」财税201510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21-04-19 09:00:48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军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避税问题的协商信念》的有关决定,有关
现将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冶金、造纸、机械、摩托车等各领域四大重点项目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入人民币。
二、上述企业
2015年1月1日以后,开发、制造、经营、管理共享的新购置计量器具和避税咨询电子设备的单位商业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重复使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折旧仍在本年计算;单位商业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法。
3.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旧,可以采用金额翻倍、天数减少的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立法的相关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由选择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前三季度,未按本通知明确规定计算并兼营的,2015年第四季度提前核定时积分享受折扣,或2015年本年度结算支付时兼营。
附加:
司法和商务部
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