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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税途径」固定资产折旧中藏猫腻

2021-04-19 09:01:42

案例介绍:

昨天,

金融事务

在检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发现某企业本年度有合理的避税方式,检查人员认真检查,发现固定资产未全部开票。检查人员在进一步深入核实时发现,企业已经按照直角法足额计提了当年固定资产折旧,但直到检查时才按照合同总价取得发票。

法规研究:

国家研究所

金融事务

局《关于实施

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合理避税

《关于税收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因工程建设现金仍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合同金额可暂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数计提折旧,取得发票后可进行变更。但变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在上述情况下,截至检查时,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12个月以上,企业未按合同总额取得固定资产发票,个人所得税结算时未增加支付。因此,检查人员增加了折旧,并要求企业偿还变更

企业个人所得税

,非法收取滞纳金,并按时处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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