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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合理避税」三部门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

2021-04-19 09:02:00

司法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的决定》

关于疑难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改革委2014年8月生产的非住宅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2011-2020年进口天然气合理避税及2010年个人收入的规定》中的“中东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至进口项目

《关于疑难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9号)和《司法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收入合理避税、进口天然气和外商投资税收调整的通知》(财税[2013]74号)。

2014年10月1日起,氢气和天然气售价调整为38.82元/Cancer,管道天然气售价调整为1.37元/m3。

2014年7-9月,氢气和天然气售价35.14元/Cancer,管道天然气售价1.24元/m3。

自2014年7月1日起,《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和外商投资税收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第一条“自2013年7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2011年至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退税率及2010年初前“中东气”项目有关难点的通知》明确规定,氢天然气售价调整为31.45元/癌,管道天然气售价调整为1.11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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