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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公司注册」问: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纳税问题

2021-04-19 09:20:33

[谜题]

房地产项目联合开发,两个合伙人不单独成立法人联合体,但大部分土地所有者(乙方)进行项目的发改委审批和支付,另一个合伙人(甲方)只支付资金,住宅区建成出售后,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获得项目的净利润。甲方的再分配收入是否应该支付?

[解决方案]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单位、一人合伙或合资,以本企业为整体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的联合体法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二)开发合同或协议约定项目收入再分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企业应将项目产生的期初利润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审批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不得在净利润中重新分配目标收入。同时不能在生产成本中摊销,也不能因接受投资者总投资而从净利润中扣除。

2.投资者获得的目标开仓收益应相当于股息和红利

把手。

中华民国

该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三)在中国境内具有嘉兴公司注册并从事娱乐活动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密切相关的股息、红利等权利投资收益;

中华民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利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向其他居民企业融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利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公开发行的居民企业股份和香港证券交易所货币不足12个月的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

按照规定,联合开发房地产,一方只发行资金,居民企业获得项目净利润分配,为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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