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所得合理避税的税务筹划的探讨
目前, 随着单位职工待遇的提高,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相应的提高。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 通过筹划, 减轻税负, 使单位职工收入有所增加, 也就成了这些职工急需面对的问题。文中就以此为背景展开讨论, 具体介绍了劳务所得合理避税的一些方法。
基金: 2013年河南省高等学校会计学特色专业建设质量工程项目; 2014年河南省高等学校会计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质量工程项目;
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高收入人群越来越多,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成为该群体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 实现税负公平, 减轻纳税负担, 是广大纳税人的利益诉求, 也是他们的权利。因此解决个人纳税筹划的关键问题就是在保证公民消费稳步增长的同时减轻其纳税负担。本文主要就如何实现纳税人合理合法地减轻税收负担进行探讨。
我们首先来看一个例子:某单位邀请某专家来讲学, 讲课报酬为3000元。如果按照规定, 税额由专家所承担, 应纳税额= (3000-800) *20%=440元, 落到专家手里的净额为2560元。如果税额由单位承担的话, 这3000元就是税后金额, 就要倒退税前金额, 假设税前金额为X, 则3000=X- (X-800) *20%, 求出X=3550元, 应纳税额=550元。
由此可见劳务所得应纳税额不管对专家还是对单位税收负担都是很重的。本文以此为背景展开探讨主要针对劳务所得进行简单的税务筹划, 介绍几种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劳务所得合理避税之分月平均摊销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 以一个月内收入为一次。分月平均摊销法就是把收入集中到一个月份的收入, 在一个年份内分摊收入, 就会减轻税负。以上面案例为例, 假如专家平均分三次领取收入, 每个月1000元, 见下表:
注:每个月应纳税= (1000-800) *20%=40元。
由表可以看出, 平均分摊的话应纳税额为120元, 与一次应纳税额440元比较, 减轻了320元的税负。
二、劳务所得合理避税之分项计算筹划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劳务报酬所得形式总共规定了28种, 所得如果是一次性收入的,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如果同时兼有不同工作而获得多份劳务报酬, 个人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并缴纳税费。
例:按照某纳税人实际情况, 他于某月同时获得几项收入:咨询费15000元;设计费20000元;翻译报酬30000元。则这些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52000元[ (15000+20000+30000) * (1-20%) ], 应纳税额为13800元 (52000*40%-7000) ;若将几项收入分项计算, 则咨询费应纳税额为2400元[ (15000* (1-20%) *20%];设计费应纳税额为3200元[ (20000* (1-20%) *20%];翻译费应纳税额为5200元[ (30000* (1-20%) *30%-2000]。总计应纳税额为10800元, 稍稍安排下可少缴3000元。
三、劳务所得合理避税之费用转移筹划法
个人以为他人提供劳务而获得报酬, 为合理规避税费, 可以将由本人所承担的费用转移到对方身上, 由对方负责提供某些福利。比如对方报销餐饮费用、差旅费用, 提供办公用具、设备等。
例某人给某单位提供劳务, 所得报酬为5000元, 应纳税额为800元[5000 (1-20%) *20%]。如果由对方报销差旅费2000元, 办公用具费1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 应纳税额为240元[ (2000-800) *20%]。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 相应地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 从而使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降低的税率。
四、劳务所得合理避税之报酬转化筹划法
显然, 工资、薪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在一些情况下可将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纳税筹划。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存在与否可以作为区分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所得的标准。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作为独立的个体, 不受雇于支付报酬的单位而独立从事劳务工作, 从而获得的相应报酬;而工资、薪酬所得是受雇于单位, 为单位提供非独立的劳动并从中领取的报酬。
例:某人为一大学教授, 每月从单位获得的工资类收入为5000元, 同时在A单位代课, 收入为每月3000元。如果某人与A单位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 则按税法规定, 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薪所得应纳税额为45元[ (5000-3500) *3%],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为440元[ (3000-800) *20%], 因而每个月应纳税额为485元 (45+440) 。如果该教授与A单位有固定的雇佣关系, 则每个月代课费用计入工薪, 应纳税额为345元。可以看出, 每个月可以节税140元, 一年可以节税1680元。
五、劳务所得合理避税之巧用公积金合理避税
在正常的企业, 一般企业职工都会扣除“五险一金”, 其中一项是住房公积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职工薪资中的公积金扣除均在税前, 并且单位会按工资比例补偿部分, 换句话说, 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 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 在单位和政策允许条件下, 职工可以多缴纳公积金费用, 这样可以合理避税。例如:
公积金避税的处理方法
多缴公积金避税的意思其实就是个人和单位都按照公积金缴存上限来缴纳, 个人缴纳公积金金额增加,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减少, 能达到避税目的, 但是, 单位每月也得相应多支出一部分缴纳公积金。单位每月多支出部分最终还是要转移到员工身上, 下面就是单位为员工多支出部分的两种处理方法。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 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 但不能随便支取, 固化了个人资产。
在实践中, 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很多, 例如将纳税义务履行的时间适当推后, 充分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 可以使纳税相对减少。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 还有许多细节的地方需要注意, 才能获得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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