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税率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
2021-07-01 08:47:10
财税〔2018〕98号
所有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国家单独规划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所有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的税务局和直属市分别由国家计划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负责: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案的决定》,该规定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有关。 2018年第四季度的扣除额和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和薪金收入的适用抵扣和税率
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实际收入,扣除费用为每月5000元,应纳税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附于本通知。量。对于纳税人2018年9月30日(含)之前的工资性实际收入,应按照税法修订前的规定执行支出扣除。
二、关于个体工商业主,个体独资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收入的税额计算方法
(一)对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经营者在2018年第四季度获得的生产经营收入,费用扣除额为每月5000元,前三季度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月。
(二)对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商在2018年获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应将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用于计算支付第三季度应交税额和第四季度应交税额,其中前三个季度应交税额是根据税法修订前规定的税率和实际营业月的权重计算的。前三季度,第四季度应交税额,根据本通知表2所附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以下简称税法修订后的税率),按实际税额的权重计算第四季度的运营月份。具体计算方法:
1.计算每月(每季度)的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
应付税款累计= 10月1日之前的应付税款+ 10月1日之后的应付税款
10月1日之前的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订前的税率-税法修订前的快速扣除)×10月1日之前的实际营业月数÷累计实际营业月数
10月1日之后的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正后的税率-税法修正后的快速扣除)×10月1日之后的实际营业月数÷累计实际营业月数
2.年度结算和纳税额的计算。
可退还的汇款税额=应缴的年度税额-已累计的税额
年度应纳税额=前三个季度应纳税额+第四季度应纳税额
前三个季度的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订之前的税率-税法修订之前指定的快速扣除额)×前三个季度的实际营业月÷全年的实际营业月
第四季度应交税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正案后的税率-税法修正案后的快速扣除)×第四季度的实际营业月数÷全年的实际营业月数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第62号)。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适用于工资收入)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租赁经营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8)98号,2018年9月7日
所有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国家单独规划的城市的财政部门(局),所有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的税务局和直属市分别由国家计划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负责: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案的决定》,该规定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适用有关。 2018年第四季度的扣除额和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和薪金收入的适用抵扣和税率
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实际收入个人独资企业税率表,扣除费用为每月5000元,应纳税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附于本通知。量。对于纳税人2018年9月30日(含)之前的工资性实际收入,应按照税法修订前的规定执行支出扣除。
二、关于个体工商业主,个体独资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收入的税额计算方法
(一)对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经营者在2018年第四季度获得的生产经营收入个人独资企业税率表,费用扣除额为每月5000元,前三季度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月。
(二)对于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商在2018年获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应将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用于计算支付第三季度应交税额和第四季度应交税额,其中前三个季度应交税额是根据税法修订前规定的税率和实际营业月的权重计算的。前三季度,第四季度应交税额,根据本通知表2所附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以下简称税法修订后的税率),按实际税额的权重计算第四季度的运营月份。具体计算方法:
1.计算每月(每季度)的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
应付税款累计= 10月1日之前的应付税款+ 10月1日之后的应付税款
10月1日之前的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订前的税率-税法修订前的快速扣除)×10月1日之前的实际营业月数÷累计实际营业月数
10月1日之后的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正后的税率-税法修正后的快速扣除)×10月1日之后的实际营业月数÷累计实际营业月数
2.年度结算和纳税额的计算。
可退还的汇款税额=应缴的年度税额-已累计的税额
年度应纳税额=前三个季度应纳税额+第四季度应纳税额
前三个季度的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订之前的税率-税法修订之前指定的快速扣除额)×前三个季度的实际营业月÷全年的实际营业月
第四季度应交税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正案后的税率-税法修正案后的快速扣除)×第四季度的实际营业月数÷全年的实际营业月数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自然人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第62号)。
附件: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适用于工资收入)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租赁经营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9月7日
上一篇:个人独资企业交的税有哪些?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下一篇:每年年底,企业总是发现成本的缺口比较大,虚高利润缴税心情不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