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
2021-07-01 08:47:16
个人独资企业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税汇算清缴涉及的内容比较多,特别是身兼多家会计的人员、代理记账公司以及税务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可能还会与企业所得税相混淆,为此,笔者将一些主要内容归纳如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附件1,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规定,除本条的特别规定外,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确定;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还对《规定》中的一些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正,归纳起来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按照《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可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以下简称B表)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中填报。不过《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按实际经营月份确定具体数额)、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所得的同时又取得了《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则在汇算清缴时不允许再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项费用。同时,依照《规定》第十三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包括参与兴办,下同)的或存在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允许扣除的投资者的个人上述费用只能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且只能扣除一次。
2.按照《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3.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费用按特殊比例扣除。
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整个企业实际发生的扣除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时可据实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4.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代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5.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6.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7.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60%部分不予扣除。
8.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规定》第五条的方法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9.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的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已计入收入(如上述第8、9项所得等)或未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在B表的第37行“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中填报。
11.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财税[2019]8号的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包括被转让投资项目对应的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制创业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包括被投资项目的转让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该项指标在B表第60行“十、投资抵扣”指标中填报。
12.B表第44至47行要求填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指投资者个人缴纳部分。
二、弥补亏损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规定》第十四条、国税函[2001]8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查账征改为核定征收后,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三、汇算清缴应注意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只投资兴办一个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B表办理汇算清缴;投资兴办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以下简称C表)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其中:
1.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要求,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兴办的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为:先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然后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据此,如果兴办的企业性质全是合伙的,应当按比例确认各自应分得的所得额,然后再相加汇总按上述方法确认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的税额;如果兴办的企业性质既有独资的也有合伙的,应分别确认各自的所得额,然后再相加汇总按上述方法确认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的税额。
2.按照《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要求,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获得经营所得的在选择其中一个企业办理汇算申报时,并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笔者认为,为确保汇算清缴数据准确,在选定办理汇算的企业后,应当向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果可以先在各企业用B表申报然后再用C表汇总申报的话,可先由各企业用B表汇算申报,然后再用B表汇总填报C表进行第二次汇算申报,这样,用B表汇总的数据准确,税额也不会有误;否则就应该先由各企业的办税人员或依法委托的中介机构将B表填好并核对无误后报汇总汇算企业,由汇总汇算的办税人员凭B表汇总填报C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3.企业取得的其他经营所得也应当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三)项、第十二条以及《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同时《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外,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财税[2019]8号第四条第二款也规定,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取得多项经营所得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其合并在一起计算应补交的税款,包括来自境内和境外的经营所得。但依照《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过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税务机关做出特别调整的,不但补税还要加收利息。按照《税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居民个人控制或与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以及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作出纳税调整时,需要补征税款的,除需要补征税款外,还要依法加收利息,对此,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应当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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