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万事惠一站式服务平台!

  • 热线电话
  • 0755-83675288 13560715488
  • QQ
  • 省钱省心
  • 专业高效
  • 一对一服务
  • 安全保密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1-07-08 09:07:22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注册资金达到一定标准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一定额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应采取合理的征收方式,逐户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
1.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额×应税所得率-42000(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 ÷ 12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月自行申报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不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条款有哪些应参照本公告执行。
 

上一篇:上海核定征收优惠政策
下一篇:上海崇明个人独资企业合理避税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