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核定征收,节税圣地政策解读
2021-07-08 10:46:31
纳税额,对纳税人财产权影响重大,因此不能随意适用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核定的是税基,其他要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由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在核定课税的适用方面税务机关也要负举证责任。首先纳税人在确定核课事实方面负有协助义务,且纳税人违反此协助义务。
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的表现形式,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收程序进行核课征收,以保证税收征收的合法性。税收法定原则引导公民做出合理的交易安排,当然这种安排是符合法律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让公民清楚地知道行为的后果,这也是法律预见性的充分体现,同时这也实现了公民之间的交易的稳定性,减少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利于市场的繁荣。
为了修正税务机关不予证明即恣意适用核定征收的情形,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其证明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由此可见,我国的税收调查程序釆取的是职权调查主义,税务机关有调查事实的职权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对核定征收的阐明责任应在于税务机关。原则上,与税收债务之成立或提高有关的构成要件事实,应由税务稽征机关负举证责任。
各类法律法规中,对核定征收适用范围的标准表述大同小异核定征收,都不够详尽。以《税收征管法》第35条为例:1、“账目混乱”定义含糊,没有明确的标准。实践中核定征收,因对“账目混乱”理解上的差异,征纳双方由此产生的争议不计其数。2、“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实际操作性不强。残缺的凭证是否真实无法辨别;因税务人员的素质差异,“难以查帐”没有统一的标准,容易导致部分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
行政相对人在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时,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这也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配置首先要解决双方当事人的争端,举证责任的设置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举证活动尽快厘清事实真相,尽快解决行政争议。 通过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配置,利于争议事实得到明晰,争端得到解决。
当今世界各国基本上都规定了税收核定征收的制度。税收核定征收又称推定课税、推算课税、估算课税、核定征收等,是纳税申报的补充手段核定征收,用以确定税收债务关系的具体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维权意识的提高,税收核定征收引起的争讼矛盾日益增多。2017年6月13日核定征收,人民法院发布批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来,税收核定权受到各界的泛关注,而且对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各方观点不一,不同判决结果的案件频发,能否基于税收立法目的结合实践经验正确解释并适用相关规范十分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