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核定征收
2021-07-08 10:47:12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加以证明,又称证明责任。在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分配至关重要。从理论上来讲,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应由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但由于核定征收具有推定性,实践中税务机关理解不到位,不收集证据直接核定的情形大量存在。
与其他征税权相比,税收核定征收权有以下几个特征:,条件性。条件性是指一切税收核定征收权都以满足严格的条件为行使前提。只有在纳税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有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或者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计税依据等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推定性。税收核定征收是在真实的交易资料无法获得,无法精确确定应纳税额,依据法律规定根据间接资料核定纳税人的税基或者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因此在核定方法的选择上,应以接近最真实的交易情形为。第三,从属性。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税收一般是主动申报的。在税收征管中,查账征收永远居于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
在我的工作实践中什么是核定征收,我接触了大量的需要通过税收核定征收方式来处理的税收业务问题,主要涵盖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管理、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核定管理。在研究生学习阶段,我也阅读了很多有关税收核定征收制度的研究资料。经过这一系列的积累,我对税收核定征收制度有了自己的认识和理解,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导师的耐心指导下,结合当前我国税收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笔者确定以税收核定征收管理的不足及完善为研究的选题什么是核定征收,以期提出新的研究思路。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并未列明这三种方法的适用次序,也未写明其选用规则,只简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釆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这一规定允许税务机关任意选择征收方式,且无需说明理由,无疑扩大了税务机关选择核定方法时的裁量空间,而且加重了纳税人的证明责任。
税收的公平的主要目的是运用税收权力作用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外部经营条件,通过公平的税率和税目来调节私人级差收入,调控因价格造成的利润不均等的冲突现象,调控社会经济不平衡状态和资源的配置状态。 倘若一个经济交易行为本身不具有避税的目的,那么适用此规定进行核定课税就显得不适用,并且公民的财产权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什么是核定征收。
现代社会已经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人不是工具而是目的什么是核定征收。“有利于国库”主义其实是本位的思想,片面强调的利益优位,显然与现代民主法治的思想相悖。而“有利于纳税人”主义则更多体现了个人本位的思想,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下,更应该得到进一步的贯彻。使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已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在司法程序中得到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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