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的税收规定
2021-07-08 10:47:28
核定征收的税收规定,现实核定征收过程中之所以出现种种问题,是因为没有处理好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是的课税权和群众的契约自由哪一个优先尊重的问题。倘若我们站在法治角度去看待此问题,核定征收举证规则的问题就会变得很明晰。在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进行核课征税时,首先税务机关必然考量计税依据偏低是否因为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的,如果因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就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征纳。
核定征收的税收规定,群众的经济交易行为如果出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接下来进行考虑的是纳税人较低的交易价格是否有避税之目的。在此方面,企业所得税征收中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之反避税规定。在核定征收中,税务机关可以查看一项经济交易行为是否具有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原因造成低价,如果税务机关因此举证出此交易行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进而进行核定征收,既遵循了税收法定原则,又实现了实质课税,一个公平良好的税收体系也得以更进一步完善。进而,如果群众的交易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在独立交易原则下达成的交易结果,那么这种交易结果就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无所谓的偏低的问题,是不应该被否定的。
核定征收的税收规定,群众的经济交易行为如果出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接下来进行考虑的是纳税人较低的交易价格是否有避税之目的。在此方面,企业所得税征收中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之反避税规定。在核定征收中,税务机关可以查看一项经济交易行为是否具有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原因造成低价,如果税务机关因此举证出此交易行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进而进行核定征收,既遵循了税收法定原则,又实现了实质课税,一个公平良好的税收体系也得以更进一步完善。进而,如果群众的交易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在独立交易原则下达成的交易结果,那么这种交易结果就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无所谓的偏低的问题,是不应该被否定的。
核定征收的税收规定,税收核定在一些领域,可以直接适用,如果由于企业记账的原因导致无法准确确认计税依据,从而对其进行核定课税是可以直接适用而且不存在障碍,理论上来说实现税收公平要求对其经济结果进行核课确认,现实中的课税权也需要满足,这是随着群众的经济行为发生的,另外考虑到税收效率的问题,核定课税也变得很有必要,在无法准确获取计税依据的时候能快速实现税收的征收。
核定征收的税收规定,而因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为依据进行核定课税时,税务机关需要对核定征收进行举证,不然一个确定的交易行为可以随随便便被否定,那么公权力的扩张就会变得没有限制。税务机关在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和无正当理由进行举证时,不得不考虑“偏低”之对比对象,没有对比就无所谓偏低。一旦对比,问题症结就会出现,因此核定征收的举证规则又不得不回归到核定征收制度的适用前提上进行分析。
核定征收的税收规定,核定征收举证规则需要解决的问题就变成了群众的独立交易行为是否需要摄入核定征收的范围。从其内涵,推定课税只有在准确课税无法正常运转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如果能够准确获得群众经济行为的计税依据,核定课税变得并不必要。如果群众没有滥用税收安排而自然地出现偏低的计税依据,那么合法的交易应该保护,核定征收不应该适用并对该计税依据进行调整。
核定征收的税收规定,而因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为依据进行核定课税时,税务机关需要对核定征收进行举证,不然一个确定的交易行为可以随随便便被否定,那么公权力的扩张就会变得没有限制。税务机关在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和无正当理由进行举证时,不得不考虑“偏低”之对比对象,没有对比就无所谓偏低。一旦对比,问题症结就会出现,因此核定征收的举证规则又不得不回归到核定征收制度的适用前提上进行分析。
核定征收的税收规定,核定征收举证规则需要解决的问题就变成了群众的独立交易行为是否需要摄入核定征收的范围。从其内涵,推定课税只有在准确课税无法正常运转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如果能够准确获得群众经济行为的计税依据,核定课税变得并不必要。如果群众没有滥用税收安排而自然地出现偏低的计税依据,那么合法的交易应该保护,核定征收不应该适用并对该计税依据进行调整。
上一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的税收规定2021-07-08 10:47:28 核定征收的税收规定,现实核定征收过程中之所以出现种种问题,是因为没有处理好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是的课税权和群众的契约自由哪一个优先尊重的问题。倘若我们站在法治角度去看待此问题,核定征收举证规则的问题就会变得很明晰。在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进行核课征税时,首先税务机关必然考量计税依据偏低是否因为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造成的,如果因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就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征纳。 核定征收的税收规定,群众的经济交易行为如果出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接下来进行考虑的是纳税人较低的交易价格是否有避税之目的。在此方面,企业所得税征收中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之反避税规定。在核定征收中,税务机关可以查看一项经济交易行为是否具有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原因造成低价,如果税务机关因此举证出此交易行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进而进行核定征收,既遵循了税收法定原则,又实现了实质课税,一个公平良好的税收体系也得以更进一步完善。进而,如果群众的交易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在独立交易原则下达成的交易结果,那么这种交易结果就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无所谓的偏低的问题,是不应该被否定的。 核定征收的税收规定,税收核定在一些领域,可以直接适用,如果由于企业记账的原因导致无法准确确认计税依据,从而对其进行核定课税是可以直接适用而且不存在障碍,理论上来说实现税收公平要求对其经济结果进行核课确认,现实中的课税权也需要满足,这是随着群众的经济行为发生的,另外考虑到税收效率的问题,核定课税也变得很有必要,在无法准确获取计税依据的时候能快速实现税收的征收。 核定征收的税收规定,而因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为依据进行核定课税时,税务机关需要对核定征收进行举证,不然一个确定的交易行为可以随随便便被否定,那么公权力的扩张就会变得没有限制。税务机关在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和无正当理由进行举证时,不得不考虑“偏低”之对比对象,没有对比就无所谓偏低。一旦对比,问题症结就会出现,因此核定征收的举证规则又不得不回归到核定征收制度的适用前提上进行分析。 核定征收的税收规定,核定征收举证规则需要解决的问题就变成了群众的独立交易行为是否需要摄入核定征收的范围。从其内涵,推定课税只有在准确课税无法正常运转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如果能够准确获得群众经济行为的计税依据,核定课税变得并不必要。如果群众没有滥用税收安排而自然地出现偏低的计税依据,那么合法的交易应该保护,核定征收不应该适用并对该计税依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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