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完善对策建议
2021-07-08 10:47:38
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重塑核定征收的基本原则
由于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以及“任务式”征管方式的制约, 我国税收法律规范在基本原则的遵循方面, 更多的偏向税收效率, 体现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思想。对于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体现得不够。在这种立法思想指导下, 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就会片面追求执法效率, 导致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受到忽视甚至违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公平应当被提到一个更重要的认识层面并落到实处, 税法也应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转变。此外, 针对核定征收当中税务部门权力过大、对纳税人权益保护不够的状况, 应当增加规制核定权滥用的法律原则, 比如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等。
2.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细化核定征收的确定标准
我国法律对于核定征收确定标准的规定很不明确, 弹性过大, 实践当中缺乏统一的执法尺度, 导致税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就需要细化核定征收的确定标准, 缩小弹性范围, 包括行业划分标准的确定、行业纳税所得率的确定等。比如, 在确定行业纳税所得率时, 要综合考虑地域、规模、环境等多方因素确定最终标准。只有明确了相关标准, 统一了执法尺度, 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 防止腐败现象滋生, 确保依法治税的真正实现。
3.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范核定征收的相关程序
我国《税收征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当中虽然也有一些关于程序的规定, 但是很不完备, 过于粗疏, 缺乏可操作性, 实施效果大打折扣。完善我国税收核定制度中的相关程序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要推进程序制度的具体化和规范化, 细化有关程序性规定, 明确具体内容和操作程序, 使之有章可循。另一方面, 应当规定违反程序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于应当履行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的,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并认定核定结果无效, 以此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核定征收制度的制定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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