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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汇缴填表

2021-07-08 10:47:42

近日,一企业会计孙先生打电话咨询。他们公司是去年成立的,崇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与企业实际经营额有差异。他问年度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崇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分为两类:一是核定应税所得率,二是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崇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实行应纳税所得率核实办法的
1. 由税务主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缴税款的数额确定纳税人的每月或者季度预缴额,并于年底汇出。纳税人应当按照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期间的实际应纳税额,并预缴。
2. 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
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 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任何更改。纳税义务人在年末预缴税款或者办理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乙类预缴月(季)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崇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实行批准应纳所得税额的
1. 纳税人可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在确定应纳所得税金额前,按照月、季度、月预缴上年度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所得税确定后,扣除当年预缴的所得税,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平均分配,确定以后月份或季度的应纳税额。
2. 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乙类),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纳税年度结束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实际经营金额或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 申报金额超过核定的营业金额或者应税金额的,按照申报金额纳税;申报金额低于核定的营业金额或者应税金额的,按照核定的营业金额或者应税金额纳税。

4. 纳税人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重大变动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的增加或者减少到20%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调整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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