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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2021-07-08 10:47:5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估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设置帐簿;(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帐簿,不得设置帐簿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提供税务资料的;(四)帐簿虽设置,但帐簿混乱的。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齐全,难以记帐的;(五)有纳税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计税依据因为宣言显然很低,没有正当理由。这些措施不适用于特定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或以上的纳税人。上述具体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一、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1.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行为,会计上不核算收入的漏缴企业所得税

(1)对以核定应纳税所得率方式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基本上是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很少采用按成本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实践中,企业按照总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以主要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非营业收入之和为总收入,并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纳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税金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三项所得之和为年度总收入,按照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适用的应纳税所得率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事实上,除非没有预先缴付入息,否则基本上是不会交税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征收办法》第六条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总收入减去非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所得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其中,总收入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二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收入作了具体说明,此处不再赘述。第二十五条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使用商品、财产和服务捐赠、还本付息、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视为销售、转让财产或者提供服务。

(4)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不仅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九项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商品的收入,转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财产或者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视同出售(营业)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或者批准,所得税总额的范围应当相同。但是,由于有些企业被视为销售(营业)收入,在会计核算中没有通过收入主体的核算,因此按收入总额确定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漏报了企业所得税。

2. 超过标准的,税务机关不申请调整应纳税所得率

(1)根据不同行业,采用征收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各行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较大。税务机关确定被批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率时,一般容易被企业接受,避免了双方的矛盾考虑,总体上核定的应纳税所得率相对较低。
(2)征收办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增减幅度达到20%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申报调整确定的应纳税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在实践中,企业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应纳税所得额20%的情况仍然很多,但很少有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在年度结算时调整应纳税所得率,并按照新批准的应纳税所得率汇出和结清应纳税所得率。

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纳税人实施企业所得税核定定额征收的,不得进行汇算清缴。

2. 企业所得税的月度(季度)预付款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在申请范围内规定,在每月(季度)的基础上备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必须使用本表格,并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表用于纳税人采用核定应纳税所得率方法进行年度决算。

3.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实施经批准的固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似乎不需要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结算。但《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其中第(三)项规定,在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经营额或者实际应纳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金额超过核定的营业金额或者应税金额的,按照申报金额纳税;申报金额低于核定的营业金额或者应税金额的,按照核定的营业金额或者应税金额纳税。

4. 《征收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期限内”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即“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因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在企业所得税结算结算期限内,核准应付所得税数额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经营金额或者实际应付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金额超过核定的营业金额或者应税金额的,按照申报金额纳税;申报金额低于核定的营业金额或者应税金额的,按照核定的营业金额或者应税金额纳税。

5. 事实上,这项规定显示,实施经批准的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采取一种特殊、简单的企业所得税结算方式,即只要在交收期限内申报纳税。企业不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而是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在实践中,仍有许多情况下,实际经营金额或实际应付税额超过批准的营业额,或应付税款数额应在结清所得税数额的期限内偿还,但很少有企业在结算期间缴纳税款,而税务机关在预缴税款时批准的税额基本上不支付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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