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2021-07-08 10:48:07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
随着经济建设的增长,建筑市场一片繁荣,行业收入占国民经济比重大,为经济建设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收入的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重视日渐提高,企业所得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份量也越来越重,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本文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征收管理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筑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现有状况
(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目前采用两种征收方式中的一种
企业核算健全的采用查账征收,核算不健全的采用核定征收。建筑业存在以下特殊性:1.业务量大,涉及行业多,加上建筑业工程周期长,已完工程进度和已完工程量的确定比较困难,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在时间段上较难匹配,工程结算较滞后。2.水泥、砖石、沙土等主要材料大,大部分是由个体经营者提供,无法取得合法票据,且材料数量不易计,加上施工企业的项目比较多,工程量大,项目分布在不同地区,一般只派驻项目负责人和临时的财务人员,项目采购及各种成本费用支出由各项目部独立负责,账目混乱,费用凭证残缺不全。3.建设单位常常拖欠工程款, 施工企业往往需要垫付大量资金, 在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缴纳税款, 对企业负担较重, 大多数施工企业均采购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缴纳税款。4.建筑业长期采用核定征收, 很多新办建筑企业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的竞争, 在费用凭证索取方面也不够积极。查账征收管得过多, 查得过严, 财务工作繁杂, 使得财务人员偏向简易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 企业做到规范建账更加困难。为此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普遍采用核定征收。
(二)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税负的比较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目前有两种: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核算规范的企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因此, 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收入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等,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配备具有一定水平的会计人员。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税率。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税负的比较, 主要是看企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利润率谁高,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就会少缴税, 否则就会多缴税。
例:某建筑企业2011年经营收入43000万元,企业适用的基本税率为25%(该企业若实行核定征收,该行业该地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假如该企业的应税利润率分别为6%、10%、15%时:
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利润率为6%时)=43000×6%×25%=645万元。
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利润率为10%时)=43000×10%×25%=1075万元。
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利润率为15%时)=43000×15%×25%=1612.5万元。
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收=43000×10%×25%=1075万元。可见,对于查账征收企业来说,企业利润率越高,税负就更高,但作为一个经营企业来说,当然希望企业利润率越高越好,这就造成了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与否的矛盾,促使了高利润企业偏向了核定征收。
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优缺点
(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优点
1.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对财务人员水平要求较低,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较轻,只需准备核算收入总额,年度纳税申报也简单,可以减少财务人员的工资开支。2.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有效遏制企业多列支出,造成企业所得税的零,低申报等情况,保证了建筑业税款足额缴入国库,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3.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建筑成本核算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类型企业财务核算水平不统一,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征管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都相对简易,降低了基层税务机关征管难度,大大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建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缺点
1. 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不利于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不能为企业实行集约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不能有效地使会计信息高质量地反映在信息使用者手中,使企业能够用最少的钱获得最高的回报。
2. 实行所得税核定对财务人员的水平要求低,不利于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利于财会人员迅速转变观念,更新知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为企业提供更专业,更有效的服务,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为企业出谋划策,创造更多的价值,不利于从核算型会计向管理型会计转变。
3. 实行核定征收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体现不了企业多收益多交税,少收益少交税的要求。特别是新成立企业,其成立时往往是亏损年度,不利于其在市场竞争中发展,而高利润率企业会偏向核定征收。
4. 由于建筑业的涉及范围广,业务量大,采用核定征收,造成很多可以取得发票而不取,就会产生大量的税款流失,不利于其他行业的税款足额缴纳国库,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5. 实行核定征收后,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太关注,不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宣传,不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增进了解和沟通。
6. 实行核定征收,有助于建设单位利于与施工单位的特殊关系规避税款。房地产企业往往会通过施工单位增大成本来规避税款。
例:某房地产企业XX项目应税利润总额500万元,(假如土地增值税不计),但房地产企业为少纳税而要求施工企业增大300万元结算成本,则房地产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收=300×25%=75万元,而其只需向施工企业支付应交税金及附加=300×3.41%=10.23万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核定所得率10%)=300×10%×25%=7.5万元,合计不缴税款=75-10.23-7.5=57.27万元,且土地增值税忽略不计,可见税款的流失非常庞大。
三、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完善
(一)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税务机关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避免出现“一刀切”局面,不能单纯依赖核定征收方式,也不能片面强调查账征收,我们的税务机关应对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加强检查,把日常检查和汇算清缴审核结合起来,合理确定纳税人的稽查面,防止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减少税款,引导纳税人向查账方式过渡。
(二)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建筑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科学化的管理不能只靠对企业严格的检查管理,还应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调整,引导企业主动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设账,依法纳税。
1. 针对核定征收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法知识了解不深等原因,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法的宣传力度,做到针对性强,覆盖面广,把宣传、培训和辅导相结合起来,确保所得税政策和法规,特别税法与财务制度不相一致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纳税调整项目等让纳税人充分掌握,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自觉纳税的习惯。
2. 参照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收入额或经营规模标准划分不同的应税所得率,将收入高、经营规模大的企业制定高的应税所得率,这样有利于小企业特别是新立企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大企业向查账方式转变。
3. 加强税务检查,对不按时申报、逾期不缴、隐瞒真实情况、逃避税款、编制虚假报表的纳税人进行处罚和补缴税款,杜绝以补代罚的做法,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4. 建立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一些符合建筑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时享受到时税收优惠的实惠,去掉“多列支出,小列收入”的陈年弊病,突出查账方式的优势所在。
四、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弊远大于利,但鉴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建议严格审查所得税征收方式,把符合查账征收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降低核定征收范围,以查账征收为主导,核定征收为辅,确保税源不流失,同时,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合理、和谐的税收竞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