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施工企业,必须注意以下个风险点
2021-07-08 10:48:51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施工企业,必须注意以下个风险点: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年第377号),核定征收办法不适用于汇总纳税企业。
2. 对于建立跨区域分行的施工企业,应适当选择纳税方式和收款方法,审批后的收款不能应用于汇总税,不批准收税。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规定,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4. 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换句话说,如果建筑企业批准和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转让财产收入,不论利润或损失如何,都应当以全额收入为基础,根据适用于主要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税款,否则将面临与税务相关的风险。
5. 对一般税种税目较多的建筑施工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可以增加企业所得税。
6.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可以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预缴凭证,则一般计税项目的输入税只能扣除,但审批的收款方式中的企业所得税与发票收入无关,无论成本多少,计税凭证的金额,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定量的。
7. 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虽然已不再按照核定的征收方式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挂钩,但从会计角度看,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处理经济问题时IC和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8. 在一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中,存在着经济业务问题,没有原始凭证或直接记录在白条上,存在违反“会计法”的风险。
9.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只支付“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所得”的个人费用。
10. 个人所得税和其他九类所得,不论是否属于增值税,都不需要扣缴。在征收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扣缴义务。
建议中与笔者联系的部分施工企业在向个人支付费用时,认为没有必要将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扣减凭证,而忽略了个人所得税预扣缴问题,风险很大。
总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于企业所得税。我们还需要注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原始会计凭证和个人所得税的抵扣和缴纳义务。
对于大型建筑企业,必须考虑和合理规划,选择全过程、全服务、全税型企业的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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