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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被认定后的法律性质

2021-07-08 10:48:54

核定征收是获得批准和收集的权利,也称为推定的税收权利,是一项酌定的行政行为。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方式,行使托收权是指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核定征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为税务机关行使授权征收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的税收法律法规也与核查有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有制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财税发91号,2000年)等明确征收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和标准。

 

那么,核定征收被认定后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

一、根据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审批核定征收,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核定征收方法。

1. 目前,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尚无相关规定。只有部分省市下发了《北京市关于调整个人所有制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北京财税[2011]625号)。

2.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对批准的下一年度征收办法进行评估。

3. 除特殊情况外,在确定征管办法后的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新建的独资合伙企业,税务主管机关应当自企业到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4. 在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税款后,纳税人是否可以撤销原核定的税务、如何撤销原核定的税务以及如何进行争议救济的核定等,还没有明确的依据。

二、税务机关按照批准的核定征收办法进行的评估结果。由于核准托收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对核准托收的确定、调整和取消必须具备法律要件。

1. 在税务机关确认企业实施核定征收后,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各方都受到该行为的规制内容的限制。

2. 税务机关完成核定征收评估,确定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征收方式纳税后,除特殊情况外,税务机关无权调整或者撤销核定的征收评估。

3. 本次核定征收评估是“无效”的,要求企业调整征收方式再纳税的行为超出了法定权限。限制将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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