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被认定后的行为有效吗?
2021-07-08 10:48:59
核定征收作为一种税收征收方式,并不是严格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践中,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把批准征收作为一种税收手段来吸引企业投资。
以税收返还等优惠内容作为行政承诺条款,写入投资协议。
一、为了保障我国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权益,大多数投资和投资企业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同意具体的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
1. 各投资企业还将包括核定征收在内的综合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其居民投资的重要考虑因素。
2. 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共同构成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中的税收优惠条款。
3. 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核定征收事项应按税收优惠政策处理。
二、2014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专项清理。
1. 为了维持正常经济秩序并防止过度校正,有关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GUOFA[2015]25)中止了文件62的特别清理工作。
2. 并特别明确地表明,"各地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的核定征收优惠政策应继续有效,现金部分不得追溯。
3. "暂停核定征收税收优惠政策是对国民经济低迷的一种回应,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税收管理的实际,也为行政机关和企业解决矛盾提供了途径。
三、如果行政机关和企业在投资协议中,同意了经批准的核定征收,税务机关不得在第25号释放之前"翻过旧帐"批准已经完成的投资协议。
1. 根据第25号的规定,以及适用于申请批准的收集、企业或其股东的税务处理的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对已结束的交易重新征收税款;
2. 在第25号文件发布时执行的投资协议,以保障被投资企业的利益,并考虑政府的公众信任,应在合同期限内继续进行。
3. 行政机关违反合同内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企业有权要求赔偿。